上市公司案例: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
文摘
2024-10-11 23:26
湖南
转载请联系授权(微信ID:lindaliu119)2024年10月10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统借统贷资金的议案》。为保障控股子公司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曲靖公司、玉溪公司的经营需求、降低财务费用,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三年,以统借统贷方式提供给天然气公司(期限和利率不变,公司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再由天然气公司转借给销售公司、曲靖公司、玉溪公司,用于补充经营周转。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云南能源向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给提供给天然气公司,再由天然气公司转借给销售公司、曲靖公司、玉溪公司,用于补充经营周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如下: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 如果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情况,免征增值税;
- 如果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情况,则全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云南能源应根据各子公司实际使用资金对应的利息成本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公司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因此,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统借方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税率栏可以填写“免税”、“0%”,“税额栏”为“***”。综上,云南能源的统借统还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