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摘
2024-09-27 20:01
湖南
转载请联系授权(微信ID:lindaliu119)我们查阅了最近的稽查案例,看到很多因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处罚的情况。上述单位在2021年,购入加油卡、购物卡6000元,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购入水果47540.40元,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2022年购入水果12000元、红酒60000元赠送个人。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25108.08元,并处50%的罚款,计12554.04元。上述单位在2019年将外购月饼等烘焙食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762.00元)用于赠送客商负责人,应为相关个人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52.40元,并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52.40元的50%的罚款,计776.20元。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赠送礼品给个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来看看几个要点: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为了回馈客户,举办庆典活动,其中抽取奖品手机若干只,那么,获得手机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以下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比如,企业销售1套床上用品四件套,赠送了一条毛巾,那么,这条毛巾就属于销售商品同时给予赠品,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如前案例所述,企业外购月饼等烘焙食品,价税合计7762.00元,应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52.40元。如果该月饼为单位自行生产,则按照该月饼的实际销售价格来作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之,在赠送个人礼品的情况下,一定要区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免漏申报个税。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