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创帮财税聊天室的第231篇文章
作者 | 刘春风 编辑 | 同同 校稿 | 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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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查阅到一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 22133612.7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549352.89 元、印花税
144757.70 元,教育费附加 664008.40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442672.25 元。但该公司向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截至发稿日,尚在等待判决。
我们来看一看具体的处罚情况,由于附加税是依据增值税而来,那我们仅看增值税部分的处罚。处罚具体事项如下:(1)公司2019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电费收入违规冲减管理费用938969.24元,不含税金额830535.16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2019年至2022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08434.08元。(2)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学院西路8号房产1-4层整体出租,2019年至2023年未对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造成未申报少缴纳增纳税177522.92元。(3)兼营业务未分别适用相应税率,公司2019年至2023年存在兼营销售业务分别适用相应税率,应适用16%(13%)税率,实际适用6%税率,造成少缴增值税21847655.74元。通过上述处罚决定,我们能看到该公司主要犯了以下几个错误:很显然,该公司2019年至2022年,收到电费收入(含税)938969.24元,但公司并未做“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导致少确认增值税108434.08元。在我们审计实务中,我们会非常关注费用冲红的情况,费用冲红是隐匿收入一个常见的手段。还有一种情况是,交易双方通过互相抵扣余额方式来确认收入,这也会导致应税收入的少确认。另外,企业财务如果核算错误,也容易疏忽该笔“收入”(未体现在收入科目中)的增值税申报。因此,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一定要谨慎区别收入和费用红字,该确认收入的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公司将某房产整体出租,2019年至2023年未对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造成未申报少缴纳增纳税177522.92元。通过上述信息,我们可以推测,该房产的租赁收入应该早就汇入公司,但该公司要么以其他非公司收款渠道收取租赁费,没有在账面确认收入,或者该公司收到了租赁收入,但一直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对于房产租赁可以通过工商注册、实地走访等方式来确认房产是否已经租赁,而公司未申报纳税,自然会引起税务机关关注。或者,可能通过承租人的账务查询出租人的未申报信息。另外,如果是长期挂账而未处理,那么多年其他应付款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因此,只要是企业实际应税收入,不管是否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均需及时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我们查看了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该企业定位全国县域智慧教育生态运营商,主要从事县域智慧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业务。采用“企业投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学校免费使用”模式,为区域提供云产品+运营服务。大体可以推测,6%和13%税率适用错误,可能大概率集中在软件销售与技术服务上。其中,如果销售的是软件本身,通常适用13%的税率;如果提供的服务是软件维护、技术支持等,则可能适用6%的税率。当然也有可能在提供智慧教育相关的设备销售、租赁(适用13%),与后续的维护方面(适用6%)的税率差异。因此,我们需要提醒企业在选用适用税率情况,一定要结合业务实质、合同,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确认。当然,如您有任何不是很清楚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