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税务稽查:结合案例,看看出口退税稽查要点有哪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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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14:30
湖南
转载请联系授权(微信ID:lindaliu119)今天,我们继续帮大家理一理常见的外贸企业关于出口退税被稽查的其他情况。
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湖南某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提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等涉税资料),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等资料,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留存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未能提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涉及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37198877.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追缴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违规取得的出口退税款37198877.31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可见,出口退税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查,主要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运输单据、报关单据等。如果当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不能提交相关资料,则需要将原退税部分追缴。因此,外贸企业务必做好相关的单证备查工作,一旦资料不完备,就可能存在追缴退税部分。
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