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羯”过后,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内部核查和财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文摘
2024-09-11 14:30
湖南
转载请联系授权(微信ID:lindaliu119)9月10日,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遭受台风灾害影响的公告》。公告称:2024年9月6日下午,今年第11号超强台风“摩羯”在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7级以上,成为1949年以来登陆我国的最强秋台风,给海南多地造成了严重灾害。经初步估算,本次台风灾害对海南海药造成的资产损失预计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估算数据,具体损失金额以经审计后公司定期报告为准)。近日,极端性天气频繁,企业如果碰到类似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应该如何处理呢?在处理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时,企业需要保持透明度,确保所有流程都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监管要求。(1)进行损失评估,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或指派专人对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2)进行财务审核,财务部门结合账务情况对评估报告中的损失金额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3)管理层审批,根据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损失报告需要提交给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进行审批;(4)执行措施,管理层批准后,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清理、保险索赔、生产恢复等;(5)记录与报告,整个损失情况、审批过程需要做好记录,向上级汇报,最重要的是以后备查。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相对容易,本文重点侧重讲述税务处理注意事项。首先,我们会关注到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项转出。(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可见,非正常损失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可见,自然灾害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列示的原因,因此,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我们先来看相关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做了相应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总结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点:- 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也就是资产原值、净值相关的财务核算资料;
- 内部审核及审批相关资料,确认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经过内部管理层审批报损;
- 如果有责任人,比如个人、保险公司,则提供赔偿的相关资料;
- 如果金额较大,需要第三方认定机构发表鉴定意见和专项报告。
以上是对自然灾害损失,公司内部如何处理的相关要点总结。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