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57家合伙企业,利用500万以下核定征收政策虚开发票,涉事各方的风险有哪些?

文摘   2024-09-25 23:05   湖南  
这是创帮财税聊天室的第244篇文章
作者 | 刘春风  编辑 | 同同  校稿 | 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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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布了数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中一份为例展示:




01
具体事项

实际受益人张某鹏利用掌握的煤矿资源优势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提供煤资源信息,按照经营煤的数量,以'一单一议'方式商定的煤差价(业务提成)金额为服务费用。

张某鹏通过在象保区设立包括宁波韦源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57家合伙企业,利用宁波象保区营业收入500万以下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并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将张海鹏个人的煤炭交易差价(业务提成)等经营业务收入,拆分为57家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在没有实际提供煤炭质量检测情况下,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品名为质量检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质量检测业务实际提供方为山西**能源煤化有限公司,非象保区的57家合伙企业。

上述开具的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相关单位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



02
涉事方风险

从以上案件看,主要涉事方有57家合伙企业(开票方)、浙江**能源有限公司(受票方)、张某鹏(实际受益人)、山西**能源煤化有限公司(检测业务提供方),我们分别来看一看各方的风险。

(1)57家合伙企业

很明显,宁波韦源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7家合伙企业在未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煤炭质量检测情况下,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品名为质量检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由于此类企业为核定征收企业,也申报缴纳了税款,所以,直接按照虚开发票金额大小,除以60000-100000不等罚款。

以上处罚是在4月做出,相关企业均于8月注销完毕。


(2)浙江**能源有限公司

以浙江**能源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受票方,取得大额虚开发票,不仅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关费用也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补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主要包括四种,分别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因此,受票方也会因虚开发票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触可能发虚开发票罪、虚开专票罪等刑事风险。

但是,暂未查到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张某鹏

张某鹏通过大量设立合伙企业拆分收入,实现“劳务报酬所得”向“经营所得”的转变,并利用招商引资政策适用核定征收,享受较低的实际税负率。

此案例可参考之前范冰冰案例。“劳务报酬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会涉及罚款及滞纳金。

(4)山西**能源煤化有限公司

由于该企业为检测业务实际提供方,若该企业没有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则涉及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应补交相应增值税、所得税。

总之,此类利用核定政策的“税收筹划”会涉及到各方,并可能触发刑事责任,务必远离!


- END -

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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