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稽查:自然人股东从公账提取资金要交个人所得税了!

文摘   2024-09-23 20:00   湖南  
这是创帮财税聊天室的第243篇文章
作者 | 刘春风  编辑 | 同同  校稿 | 同同
转载请联系授权(微信ID:lindaliu119)

一直以来,我们在帮客户做财税复核工作时都会提醒我们的客户,自然人股东不可从公司对公账户上提取资金到个人账户,尤其不得长时间占用不归还的情况。

今天,我们将最新相关的稽查案例整理给大家。



01
基本案情


长沙市税务局于2024年8月29日发布一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局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少缴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从公账提取资金至其个人账户,提取的1954412.2元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90882.44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单位前述违法行为符合《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项规定“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决定对该单位的前述违法行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90882.44元。

简言之,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从公司提取1954412.2元,需补交个人所得税 390882.44 元,同时,罚款390882.44元。



02
稽查要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前面提到的股东个人提取资金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看到披露出来的证据主要有: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流水明细、序时账列表;其他应付款-邱某某明细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支付宝流水和微信流水打印件;相关合同、发票和记账凭证等复印

可以看到以下信息: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股东个人从公账提取资金1954412.2元,2023年并未归还,截至检查日仍未归还;这一点可以从基本存款账户流水、银行回单、其他应付款-邱某某明细账等确认。
(2)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个人账户信息,包括支付宝、微信,了解该笔资金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公司经营;从上面信息显见,该资金并未用于公司经营。

因此,依据上述信息及相关规定,可见该股东个人提取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应当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管理实践中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综上,我们小结如下:

  • 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在纳税年度终了无论是否归还,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在纳税年度终了前予以归还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在纳税年度终了前未予归还的,视同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实践中,借款期间以是否跨年或者一年为判定标准。

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借用公司经营需要在年内或者一年内归还,且不得用于非公司经营支出,否则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 END -

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




关注「创帮财税聊天室
一起成为财务专家

创帮财税聊天室
聊透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