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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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一起健身房猝死案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一名男子在进行拳击练习时不幸猝死,家属索赔55.8万元,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决呢?
案情回顾
2019年,刘某在中山某健身公司购买了一张包含12次泰拳私教课程的会员卡,有效期长达6年,谁也没想到,这张本该带来健康的会员卡,却成了他生命的终点。
2024年2月21日,刘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健身房进行拳击练习,事发当天,健身房内的监控显示,刘某的训练强度并未明显超出正常水平。
然而就在训练过程中,刘某突然倒地不起,关键时刻,在场的其他健身者立即展开施救,进行心肺复苏,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尽管救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回刘某的生命。
这突如其来的悲剧让刘某的家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健身公司在多个关键环节存在重大疏忽:
没有对刘某进行适应性训练评估和风险提示,未安排专业教练全程指导训练,事发时现场缺乏具备急救技能的专业人员,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健身场所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法定义务。
基于这些理由,家属要求健身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总计索赔金额55.8万元。
面对指控,健身公司则据理力争,他们强调,事发后公司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措施:立即通知了120救护中心,且其他健身者及时实施了心肺复苏,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他们也提出,刘某此前从未反映过身体不适,公司无法预见此类突发情况。
法律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后指出,经营健身场馆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开展具有风险性的泰拳等项目时,更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提供安全的场地设施,还应包括必要的人员配置和应急措施。
本案中,健身公司的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拳击区无专人管理,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管;没有专业教练现场指导,无法及时发现和预防风险;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专业急救人员,影响突发情况的处置效果。
但法院同时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清醒认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猝死的主要原因是突发疾病,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体现了法院在平衡各方利益时的考量:既要督促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也要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支付各项损失260470.22元。
健身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看法
网友们小力表示:“健身房确实应该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设备,希望这个案例能推动健身行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也有网友评论说:“事关自身安全,运动前一定要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对于这个判决,你觉得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