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两个未成年人骑自行车撞倒60岁的行人,经救治后不幸身亡,其家属向两个骑车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索赔80万元,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12 04:39   湖南  

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一个寻常的下午,两个未成年人骑着一辆自行车在小区内玩耍,谁知一个转身的瞬间,竟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一位60岁的老人被撞倒在地,最终不幸离世,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最后诉讼至法院,未成年人需要承担责任吗?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的一天,11岁的小刘和12岁的小罗在株洲一处小区内玩耍。

当时,小刘骑着小罗的自行车,由于车子没有后座,小刘只能站着骑,而小罗则坐在座位上,双手抓着小刘的衣服保持平衡。

骑行过程中,小刘觉得被拽着衣服骑车不太方便,便回头对小罗说让他改为扶着自己的肩膀。

就是这一个回头的动作,导致自行车失去平衡,向左偏离了行驶路线,不幸的是,此时60岁的陈某正在路边行走,自行车直接撞上了他。

陈某被撞倒后当场失去意识,周围人立即拨打了120,虽然很快送医救治,但陈某经过两天的抢救后仍不幸离世。

事发后,两个孩子的母亲各自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但这远不足以弥补陈某家属的损失。

陈某的家属提出,要求两个孩子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法庭上,小刘和小罗的监护人提出了几点辩解:陈某在事故发生前3个月就患有脑梗;陈某全身并未发现明显的撞击痕迹,陈某可能是受到惊吓后自行摔倒,而非直接被撞倒;他们认为陈某的死亡与孩子们的骑车行为并无直接关联。

法律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这起事故中存在几个关键法律问题需要厘清:

1、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虽然陈某此前确实患有脑梗,但这并不能否定车祸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即便陈某有基础疾病,但如果没有这次意外,就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

2、关于受害人“体质差异”的认定

法院指出,陈某的基础疾病并不构成《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过错”,因此不能要求他为自己的体质状况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无论一个人是否患有疾病,其生命价值都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3、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尽管是两个孩子的行为导致了事故,但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他们的监护人。

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向陈某家属赔偿80万元,两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看法

网友们纷纷表示:“骑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家长们一定要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还有网友评论说:“一个不小心的动作,竟然造成这么大的伤亡,太可怕了,这就是为什么要禁止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的原因。”

对此案件,你怎么看呢?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另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阿兴博士
专业科普,专治不明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