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老板拒涨薪,员工不续签,继续上班9个月后辞职,一纸诉状要求双倍工资赔偿16万元。
这起发生在北京的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直至高院再审,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呢?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陈先生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兼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
2019年1月,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提出要与陈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陈先生要求涨薪后才同意续签,双方就薪资问题展开了谈判,谈判过程中,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有意思的是,尽管新合同没有签订,但陈先生仍然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默许了这种状态,继续按原来的工资标准向他发放薪酬,这种微妙的关系一直持续到2019年10月18日,陈先生正式提出离职。
离职后,陈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金额高达16万元,然而,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他的请求。
不甘心的陈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曾主动提出续签,是陈先生因要求涨薪而未能达成一致,未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员工,因此驳回了他的诉求。
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但未签新合同的情况下,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但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陈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按原工资续签合同,这是他的合法权利。
公司面对这种情况有两个选择:要么提高工资续签合同,要么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
但公司既不涨薪也不终止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并支付原工资,这种做法存在法律风险。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判令公司支付16万元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上诉至高院,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二审判决。
案件看法
网友们对此案争议颇多,有网友认为:“员工要求涨薪不成,继续上班又要双倍工资,这不是钻法律空子吗?”
也有网友表示:“公司既不涨薪又不按程序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更不应该。”
合同到期后的继续用工,到底应该如何规范?对此案件,你觉得谁更应该承担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