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这是上海发生的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一位车主在路边停车后开门时,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导致一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与车门相撞。
骑行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索赔243万元,法院会支持死者家属的请求吗?
案情回顾
事发当天中午,车主王某将车辆停在路边规划的停车位内,就在王某准备下车时,一个看似再普通不过的动作 - 开车门,却酿成了一场悲剧。
骑行者朱某当时正骑着电动自行车从车辆左侧经过,虽然朱某佩戴了头盔,但车门突然打开,电动自行车的右前部与车门发生猛烈碰撞,这一撞击导致朱某遭受严重的颅脑损伤。
更令人痛心的是,尽管朱某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2024年1月4日不幸离世。
2024年2月1日,交警支队经过详细调查后得出结论:王某在开车门时未充分注意观察,妨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提出诉讼,他们认为王某未尽到开门前观察的义务,直接导致了朱某的死亡。
考虑到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家属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43万余元,其中包括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分析
经法院审理,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等问题。
在责任认定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在开车门时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
王某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保险赔付方面,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承担,若仍有不足,则由肇事方承担。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且该项赔偿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2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案件看法
看到这起案例,不少网友感慨:“开个车门这么简单的动作也能要人命,太可怕了!”
也有热心网友给出建议:“驾驶员在开车门时养成‘荷兰式开门法’的习惯,也就是用远离车门的手开门,这样自然会转身观察后方情况,这个小小的习惯,或许能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
对此案,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