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一位70多岁的老人在银行ATM机取钱后去超市购物,发现两张百元假钞。
老人返回银行反映情况,结果银行不认账,老人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北京朝阳,70岁的郭大爷在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了500元现金,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他没有当场查验,直接将钱装进口袋准备去超市购物。
谁知道在超市结账时,收银员告诉他:“大爷,您这两张钞票是假的。”
郭大爷一脸不可思议,这可是刚从银行ATM机取出来的钱啊!他让收银员再次仔细检查,结果依然显示这两张百元钞票确实是假币。
郭大爷立即赶到银行反映情况,银行工作人员接过钞票查验后,确认是假币并予以没收,让郭大爷回家等候消息。
一周后,银行通知郭大爷:这两张假币不是出自ATM机,银行不负责任。
多次沟通无果后,郭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并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2000元损失!
郭大爷在起诉书中写道:自己70多岁了,晚年生活有保障,不会为了200元去讹诈银行,这次打官司,就是为了讨个说法。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时,银行方提出了三点抗辩:
1、郭大爷取了钱离开ATM机一段时间后才返回投诉,无法证明假币来自银行;
2、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郭大爷没有证据证明假币来自ATM机;
3、银行流出的每张钞票都有唯一的冠字号,经查询,这两张假币不是银行存入ATM机的
一审法院认为郭大爷举证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郭大爷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表面上看,确实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郭大爷提供证据,但实际上,这种简单的分配方式并不合理。
1、从举证能力来看,普通的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素。
ATM机的运营、管理、钞票装填等环节都由银行负责,储户根本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如果将全部举证责任都压在储户身上,对储户来说显然过于苛刻。
2、从交易特点来看,ATM取款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储户基于对银行的信任,通常不会当场验钞,这种信任是建立在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基础上的。
3、从证据保全来看,银行主张可以通过冠字号追踪钞票来源,但在二审时,银行却表示没有保存相关信息,无法提供证据,这种举证不能的情况,应当由银行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以上分析,二审法院改判银行返还郭大爷200元,但对于2000元赔偿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未予支持。
案件看法
网友们对这个案件反应强烈:“老人家打这场官司真不容易,为了200块钱讨说法,就是不服这口气!”
也有网友说:“银行这么做太不负责任了,明明是自己的ATM机出了问题,却把责任推给顾客。”
你觉得这个判决结果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