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健康保险理赔纠纷中,“既往症”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一位女士投保4年后被确诊恶性肿瘤,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颅内占位性病变,构成既往症”为由拒赔。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让大家对“既往症”认定的标准有了一个全新的认知,跟着阿兴一起来看看案情始末吧!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四川的王女士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一般医疗和重大疾病,作为一个谨慎的投保人,她每年按时续保、按时缴费,从未间断。
然而2022年5月,王女士开始出现头痛、眼痛等不适症状,在就医检查后,医生告知她患上了恶性肿瘤,这个噩耗让王女士备受打击,但好在自己有保险保障,经过住院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高达15万余元。
2023年5月,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本以为有了保险,至少能减轻一些经济负担。
可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她始料未及:“经调查发现,您在2016年3月就被检查出脑部存在颅内占位性病变,这属于既往症,我们不予赔付。”
“什么?2016年的体检报告?”王女士回忆,当时医生说并无大碍,也没建议进一步治疗,她完全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更没想到这竟然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14万余元医疗费用。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强调:“王女士2016年就发现了颅内占位性病变,且位置与现在的肿瘤位置一致,这明显构成既往症,她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承保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2016年体检发现的颅内占位性病变,是否构成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既往症”?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从法律角度分析,“既往症”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疾病或症状在投保前已经存在;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晓该疾病或症状。
保险公司主张王女士隐瞒病史的观点存在明显漏洞:王女士2016年体检时只是发现“占位性病变”,并非确诊恶性肿瘤。
医生当时并未建议需要治疗,说明情况并不严重,并且从2016年到2022年确诊期间,王女士一直未出现明显症状。
法院认为,如果2016年的检查结果真的显示严重疾病,王女士不可能置之不理长达6年之久,而且她连续投保4年后才确诊恶性肿瘤,这种情况不属于既往症范畴。
综上,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3万余元。
案件看法
这个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说:“保险公司太苛刻了,动不动就把以前的体检报告翻出来说事。”
也有网友觉得:“投保人确实应该如实告知病史,但保险公司也不能过度解释既往症的范围。”
对于保险理赔中的既往症认定,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