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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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婚姻纠纷,丈夫突发脑梗造成一级残疾,妻子以自身身体不好为由提出分居并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案情回顾
2006年,李先生与刘女士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开启了他们的再婚生活,婚前,李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刘女士有一个儿子,两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生活本该平淡幸福地继续,但命运却在2018年7月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那一天,李先生突发脑梗死!
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这场疾病给他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行动不便、口齿不清,最终被鉴定为肢体一级残疾,从此,李先生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他人照料。
夫妻俩都没有固定工作,主要依靠出租房屋获得收入,本该同甘共苦的夫妻,却在困境面前逐渐疏远。
到了2021年12月,刘女士做出了一个决定:与李先生分居,她的理由是:"我自己身体也不好,现在没法照顾他了。"
分居后,原本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房租收入主要被刘女士收取和支配,李先生觉得寒心,他认为作为结发妻子,刘女士不仅在他重病期间不尽照料之责,还不愿承担医疗费用,这让他深感无助。
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具体诉求包括:承担50%的医疗费用(共计35147元)以及每月支付2000元的生活补助和护理费。
面对指控,刘女士提出了自己的辩解,她表示在分居前,一直都是她在照顾完全不能自理的李先生,而李先生的子女却从未尽过赡养义务。
关于医疗费用,她解释说分居前主要是用房租支付的,而且李先生收到房租后从未给过她,分居后,她确实没有再支付过医疗费。
更令人意外的是,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刘女士透露她已经在另一家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给案件又增添了一层复杂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是夫妻扶养义务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义务之一,当一方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照顾和经济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1、李先生确实因疾病导致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这符合需要扶养的条件,作为配偶,刘女士理应在丈夫遭遇不幸时给予照顾和支持。
2、虽然刘女士提出自己身体也不好,但这并不能完全免除她的扶养义务,如果无法提供直接照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考虑到李先生有成年子女,他们也应当承担赡养责任,因此,刘女士的扶养义务应当与子女的赡养义务相互配合,而非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刘女士需支付李先生医疗费8500元,并按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刘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案件看法
网友们对此案议论纷纷:“生病时选择离开,虽然可以理解但确实令人心寒。”
面对这样的婚姻困境,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