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将440万房产赠与女儿,但保留永久居住权,两月后女儿却将房产出售,老人将女儿告上法庭只用一招便阻止女儿过户,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20 04:39   湖南  

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北京房山区一位七旬老人张老太,将价值440万的房产赠与女儿秦女士,并约定保留永久居住权。

谁知房产过户仅两个月,女儿就背着母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人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这起看似简单的母女房产纠纷,却涉及到赠与合同、居住权以及赡养义务等多个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张老太和女儿秦女士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显示,张老太自愿将名下约100平方米的房屋无偿赠与女儿,但保留终身居住权。

女儿秦女士也在承诺书中表态,保证履行赡养义务,确保母亲的永久居住权利。

为了慎重起见,这份承诺书不仅有母女双方的签名,还有见证人的签字和手印。

随后,他们又签订了正式的《赠与合同》,并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房产过户后,母女俩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来,张老太找了一个“后老伴”,女儿认为这位“后老伴”过度干预母亲的生活,甚至左右母亲的意志,就这样,原本和睦的母女关系出现了裂痕。

两个月后,秦女士背着母亲通过中介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得知此事后,年近七旬的张老太十分担忧:这可是自己唯一的住房,一旦被卖,养老怎么办?无奈之下,她将女儿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秦女士解释说:“我卖房是为了您好,您一天天变老了,孩子也越来越大,现在的房子住不开,城郊有300万的别墅,七八间房还带院子,这边的房子能卖443万,买了新房后,我们一家三代人就能其乐融融地住在一起了。”

法律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况,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母亲张老太和女儿秦女士签订的《承诺书》明确约定了两个义务:一是赡养义务,二是保障母亲的永久居住权,这使得这份赠与合同成为了附义务赠与。

秦女士在获得房产后很快就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确保母亲永久居住权的约定。

虽然秦女士解释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但未经母亲同意就擅自处分房产,显然构成了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秦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母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案件看法

网友们纷纷表示:“虽说女儿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但未经母亲同意就卖房,确实有些不妥。”

还有网友说:“老人把房子给了孩子,自己却连居住权都保障不了,真是令人唏嘘。”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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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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