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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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似简单的变更抚养权纠纷,却折射出当代家庭教育的深层问题。
在北京,一位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理由是孩子觉得妈妈管得太严,表达想和自己一起生活的意愿,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18年,王先生和赵女士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他们的两个孩子:当时6岁的大儿子辉辉和1岁的小儿子乐乐都由母亲赵女士抚养,王先生则无需支付抚养费。
婚后的几年里,这个约定一直平稳执行,赵女士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在教育方面采取了相对严格的方式:限制孩子吃零食和含糖饮料的摄入,对学习要求比较高。
这种教育方式虽然出发点是为了孩子好,但似乎并未得到大儿子辉辉的认可。
2022年的一天,王先生在行使探视权时将辉辉接走,本应是短暂的探视,却演变成了长期共同生活。
在父亲家中,辉辉享受着相对宽松的生活环境:可以适度玩耍,作业和补习班的压力较小,保姆的饭菜也很合胃口。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23年,王先生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11岁辉辉的抚养权,为了全面了解情况,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辉辉进行了社会观护。
社工的观察报告显示了一个颇具戏剧性的场景:辉辉是个内向的孩子,但在与母亲和弟弟互动时却显得活泼幽默。
但当被问及为什么会想和父亲一起生活时,辉辉的回答颇为心酸:母亲对他管教严格,限制零食和饮料,学习要求高;而在父亲家里,生活更轻松自在。
更让人揪心的是,辉辉觉得母亲似乎更偏爱弟弟,这让他感到自己的存在感很低。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辉辉一直没有见到母亲。
这段分离时间不仅影响了母子感情,也让法院对辉辉表达的意愿产生了合理怀疑:这是否是在缺乏与母亲正常互动的情况下形成的偏颇认知?
法律分析
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变更案件时,需要考虑和平衡多个法律因素。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以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为唯一标准。
关于未成年人的意愿表达权,虽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享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能力是有限制的。
法院在听取他们的意见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多方面的因素:
4、是否确实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在本案中,存在几个关键问题:
王先生违反离婚协议,擅自将孩子长期留在身边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辉辉长期未与母亲见面,其对母亲的认知可能产生偏差;母亲的严格管教实际上是在为孩子培养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法院认为,虽然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但这种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辉辉选择跟随父亲生活的理由(如可以吃零食、作业要求不严等),并不符合其健康成长的最大利益。
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看法
不少网友对此案件展开热议:“管得严是对的,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让孩子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
也有网友说:“原生家庭的教育方式差异往往会在离婚后更加凸显。”
你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