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211毕业生、10年工作经验的财务经理,入职仅10天就因一个工作群,掉进了一个85.8万元的“大坑”。
某科技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案情回顾
2021年,北京大兴区一家科技公司为规范财务管理,招聘了一位名叫苏女士的财务经理。
苏女士毕业于211大学会计专业,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有着12年的财务工作经验。
入职后,苏女士除了担任财务经理,还兼任出纳一职,在入职的前9天,她主要负责记账、报税等日常工作,但并未着手制定任何财务管理制度。
事情发生在苏女士入职的第10天,当天,公司人力资源主管收到一封来自“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件,要求提供最新的员工名单,虽然这个邮箱是某离职员工的邮箱,但人力主管还是照做了。
不久后,人力主管又收到第二封“张某”的邮件,要求联系苏女士加入一个特定的工作群,苏女士按要求加入后,发现群里只有“张某”和“陈某”(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两人。
让人意外的是,明明张某和陈某的办公室就在苏女士办公室附近,但群里的“张某”却要求苏女士查询公司账户余额并截图。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收到“张某”转账85.8万元的指令后,苏女士既没有当面核实,也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走线上平台的审批流程,就直接将钱转给了指定账户。
转账完成后,苏女士立即被移出QQ群,这时她才意识到可能遭遇了诈骗,随即向公司汇报并报警,但两年过去了,这笔钱仍未追回。
某科技公司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苏女士赔偿因自己工作疏忽而造成的85.8万元损失。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苏女士向科技公司赔偿12.87万元,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讼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苏女士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在这起诈骗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赔偿比例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苏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呢?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苏女士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具有211大学学历和12年工作经验,理应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
2、作为财务经理,她理应知道公司此前从未用QQ处理转账事务,都是通过钉钉系统进行审批。
3、在公司领导就在附近办公室的情况下,她没有进行当面确认就贸然转账,这显然违背了财务工作的基本原则。
4、涉案的转账金额高达85.8万元,属于重大数额,更应当谨慎对待。
综上,法院认定苏女士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但考虑到: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公司财务岗位设置不合理,苏女士的收入水平,以及该公司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苏女士赔偿公司12.87万元,约占损失总额的15%。苏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看法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财务经理连最基本的当面核实都不做,这钱赔得不冤!”
也有网友表示:“公司管理也有问题,让财务经理兼任出纳,这不是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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