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相关部门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员工:太危险我得辞职,还得赔我5.7万!法院能支持吗?

文摘   2024-11-11 07:06   湖南  

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工作环境安全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一家制衣公司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被责令整改,员工认为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而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能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为由索赔吗?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回顾

赵某是天津某制衣公司的老员工,从2008年入职一直工作到2017年底,将近10年的时光都奉献给了这家公司,然而一份相关部门的通知,彻底改变了他继续工作的决心。

2017年10月16日,天津市相关部门办公室向这家制衣公司下发了一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公司存在多项严重安全隐患:车间内既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就连仓库里都没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对于一家制衣公司来说,布料、成品服装都是易燃物,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必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

得知这个消息后,赵某心里很不安,作为一线工人,他每天都在这样危险的环境中工作,思前想后,他决定辞职,于2017年12月18日,赵某正式离开了公司。

公司随后拟定了一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赵某对补偿金额不满意,拒绝在协议上签字,2018年1月11日,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诉求,裁决公司应支付57148.50元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诉讼至法院。

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以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主动离职,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工作环境,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相关部门已认定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赵某基于安全考虑提出离职,理由正当合理。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法律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赵某在公司工作了9年零1个月,按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687元计算。

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求,但将补偿金额调整为35026.5元(3687元×9.5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看法

这个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说:“安全生产无小事,公司这么多年连最基本的消防设施都不配备,太不负责任了。”

也有网友表示:“员工提出离职很合理,谁愿意整天提心吊胆地工作?补偿也不能少!”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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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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