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对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案例研究院花了两期与大家分享,通过实实在在的案例提醒各位读者,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挂名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为什么呢?
因为你不知道公司签订了哪些合同,也不知道突然会冒出什么的纠纷,可能某一天你兴冲冲地购买高铁票或者机票,打算和亲朋好友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却突然发现自己半年前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了。
不少有此经历的朋友恐怕会问,如果我要求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怎么办呢?
本期,我们就通过一起最高院公报案例——韦大爷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塔房地产公司”)、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宝塔投资公司”)以及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嘉鸿公司”)请求公司登记纠纷一案[1],和大家聊一聊破局之道以及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障碍。
本期被申请人宝塔房地产公司是一家设立在新疆伊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被申请人宝塔投资公司与嘉鸿公司是该公司的股东,其中宝塔投资公司股权占比95%,嘉鸿公司股权占比5%。
本案审判长是吴兆祥法官,审判员为张梅、赵敏法官。吴法官为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副庭长、最高院研究生副主任。案例研究院分享的《【最高院案例】开发商不讲武德,导致银行拍卖我的车位,咋破局?》这一期,审判长也是吴兆祥法官。
法律事实
拆解&分析
上一部分我们提到,一审、二审法院均以韦大爷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但是,从案件事实来看,我们认为,即使韦大爷提交的证据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或缺失,但由于本案事实简单明了,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法庭调查予以查明。
考虑到一二审法院并未进行说理,因此我们仅简要拆解一二审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以便给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一点启发。
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韦大爷提交了宝塔房地产公司以及其股东、集团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以及显示其仍担任宝塔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韦大爷还提交了《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复印件,证明他已经被免去了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韦大爷提交的《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是复印件,未出示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因此不予采信。
其次,韦大爷也未提交宝塔房地产公司的公司章程,不能证明该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任免的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韦大爷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韦大爷吸取了一审法院的教训,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以及其收到的《免职通知书》原件。
然而,二审法院仍然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理由是:
1、韦大爷未提交宝塔房地产公司的公司章程,不能证明该公司对法定代表人任免的规定;
2、韦大爷未提交宝塔房地产公司作出的决议,证明权力机关决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宝塔投资公司和嘉鸿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
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对于二审法院驳回理由,我们不得不“吐槽”:
1、首先,但凡接触过公司章程的朋友都会发现,通常公司章程,包括工商局提供的格式样本,一般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规定,不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作出规定。
因此,即使韦大爷提供了宝塔房地产公司的公司章程,也很难据此找到法定代表人任免的规定。
2、其次,要求韦大爷提交宝塔房地产公司作出的决议,就更有点强人所难。试问被公司免职的人员如何获得公司决议?再说了,如果宝塔房地产公司股东操作不规范,仅以组织任免决定,代替公司决议,是不是韦大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就变更不了了?
此外,在我们看来,二审驳回的理由,完全可以通过法庭调查清楚,以此为由驳回上诉,未免有点草率。
各位读者朋友是否认同我们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最高院
韦大爷相当委屈,自然不服二审的判决,理由归纳为以下几点:
1)、韦大爷与宝塔房地产公司早已没有了劳动关系,不再领取任何报酬,丧失了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和条件;
2)、集团下发的《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已经产生了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果,韦大爷无法取得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决议;
3)、辞退太突然,韦大爷作为离职人员,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决议,且公司章程也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规定;
4)、韦大爷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该找的领导也找了,但其诉求一直被置之不理,始终无法解决问题,起诉法院的确是无奈之举。
面对韦大爷的理由,最高院如何说理呢?
1、宝塔房地产公司已经终止了与韦大爷之间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韦大爷已经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
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实践中,有些人认为是代理关系,有些人认为是劳动关系[6],我们来看看最高院怎么说。
首先,最高院认为,对外而言,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示效力;对内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其次,本案中,宝塔房地产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第十九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明,韦大爷是股东宝塔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并经董事会选举担任董事长,根据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办理了工商登记。
基于上述事实,韦大爷是受公司权力机关的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再次,2017年7月18日,集团下发《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后,宝塔投资公司还向韦大爷发出了《免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公司作为宝塔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有权决定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免。本公司已将对你的免职决定通知另一股东嘉鸿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
庭审中,嘉鸿公司明确表示其知晓并同意大股东的决定。
因此,该决定符合宝塔房地产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达到了股东决议的法律效果,韦大爷与宝塔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韦大爷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基于此,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宝塔房地产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对韦大爷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首先,最高院认为,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7]、第7条[8]的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其次,本案中,韦大爷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也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大爷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大爷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最后,最高院认为,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大爷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最高院最终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判令宝塔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为韦大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启示录
本案是韦大爷被辞退后,宝塔房地产公司怠于变更登记引起纠纷的诉讼,虽然一波三折,但最终以韦大爷胜诉告终。
可能会有朋友问:如果不是被辞退,而是主动辞任,是否同样适用?会不会有比本案更大的诉讼风险?
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在《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9]一书中有如下问答:
问: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是否可因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而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机关,属于公司应于办理工商登记的事项。公司法多个条文规定了公司登记制度,其中《公司法》第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决议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或者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不能因为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而怠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起诉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变更登记请求成立时,应当依法判决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之义务。
因此,在法定代表人主动请辞的情况下,若公司怠于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
最后,值得提醒各位读者的是,虽然通过诉讼的方式破局,但若法定代表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公司仍然怠于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执行法官无法强行要求公司找到替换人选,及时更换法定代表人。
正因如此,我们在法律事实部分提到,韦大爷的故事并未结束。
根据笔者查询公开信息,截至本期文章发布之日,宝塔房地产公司仍未履行判决更换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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