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期我们和大家聊一聊一个基础且重要的问题——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
之所以说基础,是因为这个问题关乎到你要到哪一家法院提交诉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怎么理解上述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四类。
注意,不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一般管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大部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劳务分包人向劳务发包人索要劳务报酬,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此种情形下,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如果对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判断有误,极可能造成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与合同管辖地法院相互“推诿”,等到法院立案受理时,财产保全等保障胜诉权益的时机早已错过,黄花菜都凉透了。
之所以说重要,是因为除了涉及管辖权之外,工程分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也大不相同,实践中劳务分包人被误判为工程分包人而被实际施工人追责,或者被发包人起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不在少数。
肯定有人会说,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很容易区分呀。劳务分包以提供劳务作为合同内容,工程分包是以工程建设作为合同内容。
这的确不假。
但是,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情况纷繁复杂,比如“劳务分包人”除提供人工外,还周转设施料、辅料、器具等设备,这种情况是劳务分包还是工程分包?再比如,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项下,钢材及辅材由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工程分包人”指派工人完成钢梁安装、墙面板安装以及钢结构涂装等工作,这种情况是工程分包还是劳务分包?
本期,我们就通过一起两地法院相互“推脱”,最终报审最高院确定管辖权的案例——四川天鸿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鸿公司”)与老卿、第三人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宇鸿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1],解决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问题。
法律事实
2020年7月24日,天鸿公司与宇鸿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宇鸿公司将“楚雄中梁国宾府一标段项目”中的砌体砌筑工程中的工作分包给天鸿公司承建。
之后,天鸿公司又将该工程承包给老卿,约定由老卿自行组织劳务人员,工程款按进度支付。
老卿承包了案涉工程后,又将工程转给海哥、岳哥两个班组施工,由这哥俩主要提供劳务。
2012年12月份,老卿因人手不足,无法继续提供劳务,他在案涉工程没做完且未向海哥、岳哥两个班组支付劳务费的情况下,离开了案涉工程。
经对已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进行测算,工程产值为100余万元。
此后,天鸿公司委托宇鸿公司向老卿支付了劳务费60多万元。
不过,老卿不厚道,拿到上述劳务费后,并未向海哥、岳哥两个班组支付劳务费。
2021年1月份,海哥、岳哥带着工人到项目工地上找到宇鸿公司,要求宇鸿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考虑到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民工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在天鸿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宇鸿公司便直接代老卿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天鸿公司,再由天鸿公司向海哥、岳哥两个班组支付,后续天鸿公司一共向两班组支付劳务费50多万元。
随后经对账,天鸿公司发现案涉工程陆续支付的劳务费共计达120多万元,扣除工程产值100余万元,多支付给老卿12余万元。
2022年,天鸿公司认为老卿多得的劳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退还。但是,经多次催告,老卿拒绝归还,因此向案涉工程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9月2日,楚雄市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其管辖,将案件移送老卿的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院管辖[2]。
简阳市法院收到上述裁定后,认为移送不当,于是层报四川省高院。
四川省高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而与云南省高院协商,但未果。
无奈之下,四川省高院报请最高院定夺。
朋友们,对于本案您有何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拆解&分析
粉丝朋友们,从事实来看,您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我们先看楚雄市法院如何认定。
楚雄市法院
首先,楚雄市法院认为,天鸿公司起诉老卿要求退还劳务费这件事,从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看,属于劳务合同纠纷。
其次,天鸿公司在其提交的委托手续、证据清单中均载明为劳务合同纠纷。
再次,一审法院援引了本期案件背景部分提到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老卿的身份信息显示,他的住所地为四川省简阳市,天鸿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老卿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楚雄市,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楚雄市。
最后,对于天鸿公司主张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楚雄市法院同样援引了案件背景部分提到的两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以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并不适用专属管辖。
综上,楚雄市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了简阳市法院。
简阳市法院及四川省高院
简阳市法院以及四川省高院的观点与楚雄市法院观点完全相反。
首先,经审查,四川省高院认为,《劳务分包合同》由发包方宇鸿公司与分包方天鸿公司签署,施工范围包括案涉项目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所涵盖的所有砌体砌筑等为完成砌体工程作业所需的工作,以及宇鸿公司要求的砌体工程所涉及的工作内容。
从该施工范围来看,更像是交付成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次,天鸿公司与老卿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基于此,四川省高院认定本案实际上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以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院专属关系,即由楚雄市法院管辖,简阳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院
就上述观点,四川省高院与云南省高院进行交涉,但两家法院最终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四川省高院将本案报送最高院,由最高院定夺。
我们来看最高院站谁一边。
首先,最高院认为,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关键看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
其次,本案中,宇鸿公司与天鸿公司约定的工作内容为,案涉项目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所涵盖的所有砌体砌筑等为完成砌体工程作业所需的工作,以及宇鸿公司要求的砌体工程所涉及的工作内容。
最高院想要表达的意思与四川省高院一致,本案所涉工作内容更加侧重工作成果的交付。
最后,根据天鸿公司与老卿的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两个主体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综上,最高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项目所在地在楚雄市法院,楚雄市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终最高院撤销了楚雄市法院的裁定,确定由楚雄市法院审理。
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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