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期,我们继续研究房企“暴雷”的各类问题。
记性好的粉丝朋友应该记得,案例研究院分享了几期关于“以房抵债”的高质量案例。
与“以房抵债”类似,让与担保也是房企在民间渠道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
简单来说,让与担保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与债权人书面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名下财产(通常是房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如果债务人到期清偿了债务,则债权人返还财产;否则,债权人有权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偿还。
“民间版”的让与担保还经常出现这样的版本: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取得债务人让与的财产。
提醒各位的是,该约定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无效的,法律术语叫“流押条款”。
不过话说回来,让与担保从出现之日起,就一直饱受争议。
就我国而言,为了避免“白毛女”这样的事件发生,我国立法机关对让与担保的态度极为谨慎。
2007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物权法》[1]采取严格物权法定原则,仅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让与担保等非典型的担保物权被排除在外。
转机发生在2019年11月份。
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71条的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让与担保的,该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但是,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则该部分约定无效,其余部分仍是有效的。
此外,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比如已经过户登记,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
配合《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68条的规定与《九民会议纪要》一脉相承,均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但排除根据让与担保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可能性。
那么问题来了,没有过户登记,仅作了预告登记的财产,债权人是否享有处分权?
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了保障现在没有但将来享有的物权,权利人预先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对外宣示“主权”:该财产即将“名花有主”[2]。
本期,我们通过一个非典型的案例——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剑成公司”)与小玲姐、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湘华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3],与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法律事实
2014年3月11日,湘华公司与案外人湖南方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湘华公司向方达公司借款500万。
同日,方达公司向湘华公司支付借款500万,湘华公司向方达公司出具收据。
2014年5月9日,湘华公司与方达公司、小玲姐签订《补充协议》,鉴于湘华公司向小玲姐请求借款500万元,小玲姐考虑借款的支付安全,委托方达公司与湘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支付500万元。
该《补充协议》约定,湘华公司到期未还借款的本息合计529.5万元,自2014年5月10日起,按千分之一向方达公司支付利息。上述本息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由湘华公司支付至方达公司或者小玲姐。
另,《补充协议》还约定,剑成公司以其自有商业房产对《借款合同》以及本协议提供担保,如果湘华公司未按期还款,担保人剑成公司应在2014年6月3日,将位于湖南省娄底市的湘华首脑B栋写字楼701-707房、801-807房,共计14套房产与方达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过户至方达公司名下。网签过户后,方达公司有权处分该财产。
方达公司将上述房产转让给第三方时,湘华公司有义务协助方达公司办理产权网签过户更名手续。
2014年6月4日,湘华公司与小玲姐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至2014年6月4日,湘华公司应归还小玲姐本息共计542.7375万元,且自2014年6月5日起,以上述金额为基础,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小玲姐支付利息。
此外,双方还约定,湘华公司补充将1007号房网签过户到小玲姐名下。如果湘华公司在承诺还款期内未归还借款,小玲姐有权处分上述房产,无需经湘华公司同意。
2014年6月4日,剑成公司与小玲姐签订了案涉15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4年6月12日,双方为上述15套房产办理了预告登记。
2018年5月15日,剑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4]。
2018年6月20日,由于湘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其与剑成公司在资产、财务和人员上存在高度混同和关联,因此法院作出两家主体合并破产重整的裁定[5]。
2018年9月19日,小玲姐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经审查,破产管理人向小玲姐发出债权认定通知书,内容为:1、小玲姐与剑成公司签订的针对15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用于担保湘华公司向小玲姐的借款,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是买卖房屋,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案涉房屋所在的项目多年未完工,且项目在设计、用途上面临重大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小玲姐与剑成公司之间不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3、小玲姐享有普通债权本金500万元,利息5,013,333.33元。
小玲姐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认定极为不满,一纸诉状提交至娄底市中院,要求对15套房产的处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6]。
各位粉丝朋友,你们觉得小玲姐的诉求过分吗?
拆解&分析
启示录
虽然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案例,但却为处理以房抵债以及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提供了新思路。
实践中,不少客户向我们吐槽,在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抵债的房产迟迟不能过户。发生纠纷后,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3款[10]的规定,不认可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真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
“让与担保”也好不到哪里去,不少债权人反馈,让与担保实现过户登记的情况少之又少,优先受偿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
面对上述困境,对“抵债”或“担保”的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倒不失为一个相对可实现的解困方案。
我们注意到,最高院审理的多个案件中,均认可预告登记具备排除在后物权变动的效力,并且原则上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11]。
最后,本案的一个小细节值得玩味。
本案中,15套房产预告登记的时间是2014年6月12日,而小玲姐是在2018年9、10月份提起的诉讼,时间相隔4年之久。
无论是根据已失效的《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还是《民法典》第221条第2款的规定,在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物权法》规定的时限为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即告失效。
考虑到目前房地产市场行情,债权消灭的概率不大,对不动产进行登记也是阻碍重重,这反倒拉长了预告登记的有效期,恐怕这是立法者万万没想到的。
这里是案例研究院,一个专业拆解高质量诉讼案例和商业案例的平台,希望大家点赞、在看、关注和转发。
长路漫漫任我闯,我们与您共成长。
往期回顾
◆实务案例:商品房烂尾,能否要求银行返还已偿还的按揭款本息?
◆最高院:认购协议≠买卖合同!?能否拿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惠州市中院:能否以银行未将按揭款打入开发商监管账户为由拒绝还款?
◆上海金融法院:二手房买受人能否以商品房消费者身份对抗抵押权?
◆典型案例:对赌协议未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限,投资人多久会丧失权利?
◆公报案例:股东均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能否对其他股东作出除名决议?
◆公报案例:从一起借贷罗生门,看股东能否通过延长出资期限逃债?
◆广州市中院:预售的商品房有抵押,银行不同意涂销抵押,谁之过?
◆公报案例:挂名法代的员工离职后,公司怠于变更工商登记怎么办?
◆上海市二中院: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最高院指导案例:如何判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又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院:想要成立公司大干一番?看看如何防止引火烧身吧先!(二)
◆【经典案例】想要成立公司大干一番?看看如何防止引火烧身吧先!(一)
◆【最高院案例】铁索连环代位权,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可以“越位”追讨工程款?
◆【最高院指导案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受仲裁条款约束吗?
◆【最高院案例】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建设工程质保金,总共分几步?
◆【最高院案例】当以房抵债遭遇管理人单方解除权,还有胜算吗?
◆【最高院案例】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院案例】新动态!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消费者还享有优先权?
◆【最高院案例】实际施工人是不是一定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最高院案例】“不灭金身”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是否有“死穴”?
◆【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虽然霸气,但也有“天敌”?
◆【最高院案例】能否通过以房抵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遭遇强制执行怎么办?
◆【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想卖就能卖”!
◆【最高院案例】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不可以单独起诉发包人?看看最高院怎么说
◆【最高院案例】急!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法院却要拍卖我买的商住房?
◆【最高院案例】无良开发商不讲武德,银行拍卖我的血汗车位,怎么破局?
◆【最高院案例】当挂靠遇到转包和肢解分包,会擦出怎样一个让人头痛脑裂的火花?
◆【最高院案例】超半数的建工律师甚至法官,都搞不清楚实际施工人,谁赞成?谁反对?(下)
◆【最高院案例】超半数的建工律师甚至法官,都搞不清楚实际施工人,谁赞成?谁反对?(中)
◆【最高院案例】超半数的建工律师甚至法官,都搞不清楚实际施工人,谁赞成?谁反对?(上)
◆【最高院公报案例】包括中标合同在内的施工合同均无效,工程价款及利息如何计算?
联系我们
案例研究院 秘书处
我叫小苏
如需投稿或联系作者
请随时Call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