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上一期,我们和大家聊了法定代表人。
通过上一期的最高院案例,我们知道虽然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了变更,前法定代表人并非高枕无忧,还存在与公司一道,被限制高消费的风险。
如果被限制高消费,那真是遭老罪咯,飞机、高铁和星级酒店等等,统统say bye bye!
本期我们将目光转向实践中更为常见的一类群体——挂名法定代表人。
所谓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就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仅在工商登记中登记、对外公示为法定代表人的一类群体。
根据笔者实践中接触的案件看,有些选择“挂名”成为法定代表人,是因为亲朋好友请托帮忙,有些是因为领导出于某些原因向下属提出要求,还有一部分是为了赚点小钱。
那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以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作为撤销限制高消费的抗辩理由?如果和上一期情形一样,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该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他人,是否仍然会被限制高消费?
本期,我们就通过小秦与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露香园公司”)执行复议一案[1],和大家聊一聊上述问题。
法律事实
拆解&分析
启示录
虽然本期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案件也不是最高院审理,但我们认为还是值得和大家聊一聊,因为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确实太常见了,其中的风险常常被大家忽略。
严格来说,“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因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经工商登记,即具备了法律赋予的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身份,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当下,该登记信息一经公示,第三人即可基于对工商登记部门的信赖,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挂名”显然不是一个法律认可的、具备说服力的理由。
除了本期分享的民事责任外,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还可能受到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若公司涉及刑事责任,比如偷税漏税、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非法经营等等,法定代表人还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案例研究院之所以花了两期来聊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无非是希望能够引起各位读者朋友们的重视,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谨慎评估其中的风险。
现在不少朋友可能已经心惊胆战,可能会问:如果现在我不想担任法定代表人了,但公司却不同意更换,该如何是好?
下期,我们将与大家探讨这个问题。
这里是案例研究院,一个专业拆解高质量诉讼案例和商业案例的平台,希望大家点赞、在看、关注和转发。
长路漫漫任我闯,我们与您共成长。
往期回顾
◆最高院指导案例:如何判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又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院:想要成立公司大干一番?看看如何防止引火烧身吧先!(二)
◆【经典案例】想要成立公司大干一番?看看如何防止引火烧身吧先!(一)
◆【最高院案例】铁索连环代位权,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可以“越位”追讨工程款?
◆【最高院指导案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受仲裁条款约束吗?
◆【最高院案例】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建设工程质保金,总共分几步?
◆【最高院案例】当以房抵债遭遇管理人单方解除权,还有胜算吗?
◆【最高院案例】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院案例】新动态!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消费者还享有优先权?
◆【最高院案例】实际施工人是不是一定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最高院案例】“不灭金身”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是否有“死穴”?
◆【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虽然霸气,但也有“天敌”?
◆【最高院案例】能否通过以房抵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遭遇强制执行怎么办?
◆【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想卖就能卖”!
◆【最高院案例】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不可以单独起诉发包人?看看最高院怎么说
◆【最高院案例】急!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法院却要拍卖我买的商住房?
◆【最高院案例】无良开发商不讲武德,银行拍卖我的血汗车位,怎么破局?
◆【最高院案例】当挂靠遇到转包和肢解分包,会擦出怎样一个让人头痛脑裂的火花?
◆【最高院案例】超半数的建工律师甚至法官,都搞不清楚实际施工人,谁赞成?谁反对?(下)
◆【最高院案例】超半数的建工律师甚至法官,都搞不清楚实际施工人,谁赞成?谁反对?(中)
◆【最高院案例】超半数的建工律师甚至法官,都搞不清楚实际施工人,谁赞成?谁反对?(上)
◆【最高院公报案例】包括中标合同在内的施工合同均无效,工程价款及利息如何计算?
联系我们
案例研究院 秘书处
我叫小苏
如需投稿或联系作者
请随时Call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