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中院: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文摘   社会   2023-10-26 20:24   上海  

案件背景


上一期,我们和大家聊了法定代表人。

通过上一期的最高院案例,我们知道虽然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了变更,前法定代表人并非高枕无忧,还存在与公司一道,被限制高消费的风险。

如果被限制高消费,那真是遭老罪咯,飞机、高铁和星级酒店等等,统统say bye bye!

本期我们将目光转向实践中更为常见的一类群体——挂名法定代表人。

所谓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就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仅在工商登记中登记、对外公示为法定代表人的一类群体。

根据笔者实践中接触的案件看,有些选择“挂名”成为法定代表人,是因为亲朋好友请托帮忙,有些是因为领导出于某些原因向下属提出要求,还有一部分是为了赚点小钱。

那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以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作为撤销限制高消费的抗辩理由?如果和上一期情形一样,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该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他人,是否仍然会被限制高消费?

本期,我们就通过小秦与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露香园公司”)执行复议一案[1],和大家聊一聊上述问题。

法律事实


2018119日,本案的被执行人上海赏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赏胜公司”)成立,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菲姐。

20181214日,赏胜公司与露香园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

20181221日,该公司法代更换为小秦。

2019116,露香园公司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2019117日,黄浦区法院立案受理[2]。该案中,赏胜公司向黄浦区法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载明,小秦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91231日,由于小秦从某股份公司离职,不再挂名赏胜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阿辉。

2020429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露香园公司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支付露香园公司违约金100余万元,并且腾空某商铺返还露香园公司。

另外,该判决认定赏胜公司违约时间为201941

20201019日,由于赏胜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露香园公司向黄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浦区法院立案受理[3]

20201110日,由于赏胜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浦区法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赏胜公司及前法定代表人小秦实施高消费行为。

小秦不服,向黄浦区法院申请纠正。

2021817日,黄浦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小秦的申请。

小秦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申请复议。

20211012日,很遗憾,上海市二中院驳回了小秦的复议申请。


拆解&分析


小秦觉得自己很委屈,理由有以下这么几点:

1、小秦仅仅是一个打工人,挂名当赏胜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能力影响案涉合同的履行;

2、赏胜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说明,证明小秦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从未行使过任何职权,露香园公司也在执行中表态,对变更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没有异议;

3、案涉合同签署时候,法定代表人是菲姐;在诉讼和执行阶段,法定代表人是阿辉,无论如何都与自己无关。

我们看看上海市二中院如何认定。

首先,二中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单位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其次,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小秦担任赏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现在小秦也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履行合同、发生违约及诉讼开始阶段均是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

因此,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小秦复议申请不成立,应当驳回。

各位读者朋友,您是否认同上海市二中院的说理?您觉得小秦冤枉吗?


启示录


虽然本期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案件也不是最高院审理,但我们认为还是值得和大家聊一聊,因为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确实太常见了,其中的风险常常被大家忽略。

严格来说,“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因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经工商登记,即具备了法律赋予的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身份,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当下,该登记信息一经公示,第三人即可基于对工商登记部门的信赖,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挂名”显然不是一个法律认可的、具备说服力的理由。

除了本期分享的民事责任外,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还可能受到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若公司涉及刑事责任,比如偷税漏税、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非法经营等等,法定代表人还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案例研究院之所以花了两期来聊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无非是希望能够引起各位读者朋友们的重视,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谨慎评估其中的风险。

现在不少朋友可能已经心惊胆战,可能会问:如果现在我不想担任法定代表人了,但公司却不同意更换,该如何是好?

下期,我们将与大家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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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02执复250
[2](2019)0101民初25293
[3](2020)0101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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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鹏
律师

杨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建房部执业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律业务及破产重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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