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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是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诈骗犯罪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侦查措施。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如果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说明公安、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诈骗财物如何处置的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侦查阶段案涉财物的处置。
根据公安部、最高检规定,办理诈骗案件,公安侦查阶段具备4个条件的,可以将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分别是:
(一)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二)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不存在争议;
(三)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
(四)被发还财物应当包含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
公安机关发还涉案财物,首先要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然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发还清单、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财物的领取人应当是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如果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二、起诉阶段的案涉财物处置。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对于依法冻结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资金,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辩护实务。
卢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薛某某,薛某某谎称自己在某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工作,可以购买内部团购房及低价购买治安部门罚没车辆,卢某某及朋友等10余人信以为真,为了购买低价团购房和相关车辆,先后共向薛某某支付人民币合计232.6万余元。之后卢某某等人找到薛某某,薛某某为卢某某等10人写了借条或者欠条或者还款计划或者还款保证等等,但是薛某某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不履行还款义务,直到案发。
卢某某慕名找律师咨询。根据其所述案情,律师了解到薛某某并非某市公安局的民警,其假冒警察骗取10数人的财物达232.6万余元,该行为应当涉嫌诈骗罪,建议通过控告其犯罪并以追赃的方式挽回损失。卢某某等人接受了律师建议,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经过初步调查,律师掌握了薛某某诈骗卢某某等数10人财物的犯罪证据后,以薛某某涉嫌诈骗为由,代理卢某某等向某区公安局提出了控告,不久公安机关将薛某某抓获归案。
案件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其所骗赃款人民币232.6万余元,发还被害人卢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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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法律格言是:“法者,天下之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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