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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当事人一方以经济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进入审理程序或者依法作出了裁判,如果另一方认为涉嫌经济犯罪,其是否有权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能否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予以立案处理?这是很多网友十分关心的问题。亦有当事人向小编咨询,公安机关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立案,如何解决?也有当事人咨询,自己明明是经济纠纷,而相关机关却以涉嫌犯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该怎样维权?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公安部和最高检的规定,说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判决的民事案件,如果涉嫌经济犯罪,司法机关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情形。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3个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分别是: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二、应当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情形。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侦查、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
(二)涉案财物已被有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
如果存在前述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后一个月以内未收到回复的,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法律程序,慎用侦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除审判机关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外,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四、辩护实务。
2023年12月,赵某某在某市某区工商银行营业网点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内存在被害人遗忘的银行卡,遂冒用卡主身份分三次共计取现人民币14,000元,后携带涉案银行卡及钱款返回其位于某市某区的家中。案发后,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赃款发还被害人。
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等。
裁判机关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认定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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