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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监督,案件受理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均属于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范围。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说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3类特定人员有权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认真审核。
公安机关对相关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与刑事案件或者嫌疑人有特殊关系的3类人员,有权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分别是:
(一)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
(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上述三类人员有权向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核查。
二、对公安机关3种刑事案件立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其说明立案理由。
实务中,如果公安机关具有3种对相关经济犯罪立案查处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分别是:
(一)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
(二)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
(三)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接到检察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书面通知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提出异议和请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程序。
刑事立案监督的基本原则是: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实务中,因公安机关对相关经济犯罪案件违法立案,有权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对办案机关的答复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当事人有权直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四、辩护实务。
河北省某电动车公司生产了一批89辆电动三轮车被人举报,公安机关查扣了涉案车辆,经过调查认定其中的36辆电动三轮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认定该公司已经销售了308辆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3007660.05元。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相关责任人员被先后传唤并采取了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在侦查期间接受委托后,经过与该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律师认为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随后以下述理由,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销案件监督申请书:
第一,涉案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没有因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二,涉案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对生产的电动车的整体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较小,无证据显示调整对车辆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产生了影响,不能直接将此类产品认定为刑法上的“伪劣产品”。
第三,客观上,涉案公司不存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故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过检察机关审核,认为律师的相关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涉嫌违法立案,随向公安机关送达了《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不久主动撤销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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