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最高法规定,刑法关于袭警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但不包括上述机关中的警务辅助人员。行为人具有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人身攻击行为或者具有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即可构成袭警罪。本文根据刑法并结合最高检、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说明袭警罪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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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袭击辅警不构成袭警罪。
辅警也称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社会巡逻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根据最高检、最高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如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构成袭警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构成袭警罪,具有5种情形从重处罚。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分别是: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以使用枪支、管制刀具、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人身或其乘坐的车辆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袭警罪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三、被袭击的人民警察是否具有过错,是衡量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执法的人民警察存在过错引发行为人对其使用暴力,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和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相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如果相关执法的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值得注意的有3点,一是实施袭警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综合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是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辩护实务。
2021年3月23日,曹某某因琐事与父亲发生争吵,后父亲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接警后,民警杨某、袁某到现场进行处置,当民警行至其家门口处时遇到曹某某,其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并对民警进行推打,后在民警对其控制的过程中又对民警进行踢踹,造成杨某双上肢局限性软组织损伤;造成袁某双手双膝外伤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杨某、袁某的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
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中的“暴力袭击”行为较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中的“暴力”行为,应更具有主动攻击性、现实危险性及主观恶性,曹某某虽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对民警确有推打、踢踹等行为,但结合现场情况,其暴力行为是短暂、轻微的,且随即被民警控制,二民警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故曹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袭警。其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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