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人员应当为单数,具体组成人员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是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实务中,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并非都要通过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只有符合条件的案件,才能够提交检委会讨论处理。
根据最高检规定,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处理的案件有6类,分别是:
(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所谓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是指案涉内容包括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民生存等基本内容的案件。有关国防、外交等重大事务往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一般可以认定为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所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是指涉及人员众多、区域范围广或者案件影响巨大,对社会稳定造成难以预估的结果的案件。如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多,影响的范围大,因此属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所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是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嫌犯的刑事责任,依法报请最高检予以核准的案件。该类案件必须是嫌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涉嫌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其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符合前述条件的案件,最高检才予以核准。
(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所谓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刑事、行政或者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认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案件。
所谓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是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或者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例如案件系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也应当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的案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该类案件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案件。该类案件应当报检察长最终决定,如果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复议,检察院在接到报告后的一个月以内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作出新的决定;认为原决定正确的,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由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具体掌握,以应对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形。其执行的标准,应当参照前述5类案件的标准具体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检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应当对其汇报的案件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