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案件的情节不同和嫌犯的身份不同,依法可区分为受贿罪、斡旋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以受贿罪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特殊主体的受贿犯罪,本文根据刑法,结合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大家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所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检规定,受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3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的数额应当参照上述标准立案查处。
三、相关案例。
2019年初至2022年年底,陈某某以与时任昆明某医院院长王某某保持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等特殊身份,利用王某某的职务影响力,先后帮助多家公司违规获取项目,收受贿赂资金达401.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利用王某某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院认定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的行为的,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分别依照受贿罪、斡旋受贿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