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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以出版业务为主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等单位,严谨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行为人如果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依法由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说明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文所指的非法出版物,是指危害、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出版物。所谓危害、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妨害社会管理、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擅自出版含有妨害社会管理,或者含有危害、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内容的出版物,即属于非法出版物。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依法给与行为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个人擅自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 具有3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个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3种情形之一,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报纸5千份或者期刊5千本或者图书2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三、单位擅自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 符合下列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个人非法经营还是单位非法经营,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只要具有2种情形之一,应当立案查处,分别是: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句话出自—夏敬渠《野叟曝言》,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功同赏异则劳臣疑,罪钧刑殊则百姓惑,信赏必罚,综核名实。”
您知道这句话出自哪里?请知道的读者在留言区作答,欢迎大家的参与。
答案我将在下期文章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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