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外币与人民币兑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数额达到50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惩处。

文摘   2025-01-01 07:36   北京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变相买卖外汇,是指行为人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通过外汇和人民币之间的互换,变相实现外汇交易,以赚取非法利润的行为。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规定,倒卖或者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本文以刑法为依据,并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说明倒卖或者变相买卖外汇,涉及刑事风险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变相买卖外汇,有4种情形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规定,行为人实施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惩处,分别是: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典型案例。


赵某组织赵某某、周某某等人,于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间,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具体的经营模式是,其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同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赵某等人共计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三、赵某的行为系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赵某等人的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外币(泰达币)为媒介,最终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因其非法经营的数额已经超过500万元,非法获利超过10万元,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宁正以逆众意执法而违私志。”这句话出自—桓范《政要论为君难》,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上不行法则民不从彼。

您知道这句话出自哪里?请知道的读者在留言区作答,欢迎大家的参与。

答案我将在下期文章中公布。

我是杨律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30多年,擅长刑事辩护、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与投资兼并、建设工程纠纷,执业期间我接手过很多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愿以我的微薄之力帮助有需要的人,更愿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寸土地!

如果你正面临刑事纠纷,欢迎随时来找我:18600904838👈(备注公众号添加更快),我为你答疑解惑、帮助你和你的家人走出人生中的至暗时刻!

缓刑取保一点通
一个有趣的侦查、公诉、审判领域科普人。研究与学习各省市刑事领域办案细则,取保候审,退赔,罚金,非法所得,量刑,监外执行,刑罚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