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最高检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起诉阶段嫌犯具有5种情形,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文摘   2025-01-10 07:4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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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5中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所谓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嫌犯被逮捕羁押后,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证实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不真实或者矛盾,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案件事实、情节发生变化,主要是指认定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不真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认知程度等事实、情节发生变化;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是指国家或者司法机关颁布实施了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根据新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三)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触犯该罪依法判处拘役,拘役的最长刑期是6个月,案发后如果对嫌犯逮捕,并经历了2次退回补充侦查,在侦查阶段羁押的最长时间是4个月,算上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是37天)已经达到了5个多月的时间,2次退查,说明在检察机关可能的时间最长是2个半月,这个时候案件再次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经羁押7个半月多了,再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此种情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串供,如果所有证据均已经固定,说明对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没有羁押的必要,因此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


这一规定是一项兜底性条款,目的是防止挂一漏万,实务中有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在羁押必要性评估后,发现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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