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7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文摘   2024-12-27 07:0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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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监察法》于2024年12月25日获得有权机关批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严格落实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监察政策。新法增加了强制到案接受调查、责令候查、管护等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本文特就新增的3类强制调查措施进行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强制到案接受调查。


所谓强制到案接受调查,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报请审批,并强制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强制到案接受调查措施的适用,必须具备2个条件,一是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二是必须报请批准。


二、责令候查措施。


所谓责令候查措施,是指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法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部分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监察调查措施。


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责令候查的4种情形是:


(一)不具有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二)被调查对象符合留置条件,但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被调查对象的留置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三、管护措施。


所谓管护措施,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对于未被留置的3类人员,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经依法审批,对其采取短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这3类人员是: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监察机关在采取管护措施后,必须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采取责令候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如果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7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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