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构成强迫交易罪。

文摘   2025-01-04 07:2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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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等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会受到强迫交易罪的刑事指控。本文根据刑法并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说明强迫他人交易构成犯罪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强迫交易具有6种情形的以犯罪论处。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6种情形之一的,应以强迫交易罪立案追诉,分别是: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上述6种情形外,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不论交易数额多少,只要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强迫交易罪立案追诉。


二、典型案例。


2012年7月,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所在地另外几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联合成立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小组(后更名为预拌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混凝土协会),目的是实现非法垄断当地商品混凝土市场。丁某甲作为该协会会长,以该协会之名通过统一提高协会成员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统一降低销售垫资额度的方式,操纵混凝土市场价格,对非混凝土协会会员的混凝土搅拌站及建筑商自建搅拌站进行强势打压,迫使建筑商不得不接受协会成员公司提供的高价商品混凝土。2012年至2018年间,丁某甲等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强揽混凝土业务,强迫交易犯罪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并收取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会费1700余万元。


三、丁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迫交易罪。


首先,丁某甲以混凝土协会为名组织打击非混凝土协会搅拌站的目的是垄断市场。其明知无权处置相关无资质的搅拌站,不向有处置权的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查处,而是以拦车、缴钥匙、甚至拆除等违法犯罪行为擅自打压,其目的是排除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实现其垄断市场,获取非法利益。


其次,丁某等以混凝土协会的名义,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并收取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会费1700余万元,已经达到超过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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