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案件,应坚持4个“防止”,把握7个严格“区分”,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文摘   2025-02-08 07:22   河南  

▲ 新朋友--点击上方蓝字【缓刑取保一点通】关注我们!创作不易,感谢大家的鼓励,支持、批评和指正

民营企业在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特别是检察机关,必须准确行使立案(不立案)监督,正确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并支持公诉等职责,强有力的保护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根据刑诉法并结合最高检的相关规定,说明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应当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坚持4个防止。


根据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相关案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坚持4个防止,分别是:


(一)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


(二)防止选择性司法;


(三)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四)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


二、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把握7个严格“区分”,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


民营企业经营中的行为,罪与非罪关系其能否正常经营和发展,甚至关系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时,应当把握7个严格“区分”,优先考虑企业的发展。7个严格“区分”分别是:


(一)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二)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


(三)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四)严格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五)严格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


(六)严格区分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


(七)严格区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检要求,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中,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检察机关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三、辩护实务。


河北省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内蒙古某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合伙经营发生纠纷,物流公司将科技公司诉至河北省某市某区法院,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盖有物流公司印章的协议。科技公司主张物流公司提交的协议不真实,协议所盖公章系伪造,并以物流公司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为由,向河北省某市某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对物流公司立案侦查,并对物流公司的相关人员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物流公司负责人范某找律师咨询并向律师讲述:物流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刻制了3枚印章,案涉印章是3枚印章中的一枚,并向律师提供了相关部门批准刻制印章的文件。根据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律师认为物流公司并不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安机关系错误立案并应当撤案。物流公司委托律所代理维权。


接受物流公司的委托后,经过进一步的取证,代理律师掌握了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其他项目合作的事实,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另一次合作协议上面物流公司的印章,与科技公司所主张的物流公司伪造的印章一致,根据该证据,证实了物流公司与科技公司曾因合作并使用案涉印章,科技公司对物流公司使用案涉印章主观上应当明知,并非系物流公司私刻。


检察机关接受立案监督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物流公司的申请有据,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接到通知后,公安机关依法撤案。

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这句话出自一一刘禹锡《天论》,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

您知道这句话出自哪里?请知道的读者在留言区作答,欢迎大家的参与。

答案我将在下期文章中公布。

我是杨律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30多年,擅长刑事辩护、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与投资兼并、建设工程纠纷,执业期间我接手过很多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愿以我的微薄之力帮助有需要的人,更愿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寸土地!

如果你正面临刑事纠纷,欢迎随时来找我:18600904838👈(备注公众号添加更快),我为你答疑解惑、帮助你和你的家人走出人生中的至暗时刻!

缓刑取保一点通
一个有趣的侦查、公诉、审判领域科普人。研究与学习各省市刑事领域办案细则,取保候审,退赔,罚金,非法所得,量刑,监外执行,刑罚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