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最高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3类经济犯罪案件,因同一类型的涉案物品无法逐一鉴定,可按比例随机抽样鉴定。

文摘   2025-02-11 07:30   北京  

勘验、鉴定、检测、评估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该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鉴定意见,该类证据关系到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例如人体伤害鉴定意见,如果被害人的伤情经过法定的程序鉴定后仅仅是轻微伤,嫌疑人不构成伤害罪,进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鉴定意见,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商业秘密鉴定意见也是如此,如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案涉标的物不属于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就不能成立。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公安部、最高检规定,说明3类经济犯罪案件对案涉物品如何鉴定的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涉物品数量大的3类经济犯罪案件范围。


在经济犯罪类案件中,有3类案件是涉案物品比较大的案件,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走私犯罪类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以下简称3类案件),下面分别说明。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该类案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罪等10个罪名;


(二)走私类犯罪案件。该类案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假币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9个罪名;


(三)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该类案件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8个罪名。


二、3类案件的涉案物品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等可以使用特殊的流程。


3类案件涉案物品往往较大,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物品,往往无法逐一勘验、鉴定、检测、评估。根据公安部、最高检规定,对该类犯罪案件的涉案物品的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等,可以委托或者商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专业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并由其制作取样记录和出具相关书面意见。有关抽样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者该类型全部涉案物品的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3类经济犯罪案件涉案物品进行抽样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等,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因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相关的抽样勘验、鉴定、检测、评估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辩护实务。


苟某于2020年底入职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公司),担任公司技术人员,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工作职责包括绘制用于公司生产的图纸,并负责保管。根据保密协议约定,其绘制、保管的相关图纸属于技术秘密信息。某乙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就案涉技术信息提出专利申请,上述专利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公告)。该项专利内容与苟某某所保管的被害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2022年8月23日,苟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北京市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苟某某慕名找律师咨询并陈述:其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系被冤枉的。辩护人结合在案证据,并根据苟某某的辩解,在庭审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案涉技术信息系被害单位违法取得,该技术信息即使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性,也并非被害单位所有,被告人客观上没有侵犯商业的事实,主观上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


2、被告人苟某某没有法定义务履行保密协议。首先,保密协议签订时,案涉技术信息因某乙公司申请专利被依法公开,已经不具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其次,在案证据证明案涉技术信息并非被害单位所有,其所有权是某乙公司,即使案涉技术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因苟某某与某乙公司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没有义务对案涉相关技术信息保密;


3、被害公司未遭受任何利益损失。首先,某丙公司因侵权被法院判决向某乙公司和被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害公司的损失已经通过民事赔偿获得弥补。其次,被害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苟某某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苟某某构成犯罪,判决苟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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