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最高检规定,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报案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文摘   2024-12-28 07:14   北京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你好 · 2025

HAPPY NEW YEAR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根据自己发现或者受害人提出请求,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公安机关发送立案通知,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立案监督区分以下3种情形:


一、不予立案监督。


不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以及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不予立案监督是指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在公安机关对相关案件不予立案时,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进行审查的活动。如果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被不予立案,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进行监督审查。


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或者说明不立案理由。


倘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不予立案进行监督,其流程是,如果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说明理由。经过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后,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既不说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经审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违法立案监督。


违法立案监督,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立案等情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另案处理监督。


另案处理,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另案处理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设着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这句话出自—《葛洪,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如平直必以准绳。

您知道这句话出自哪里?请知道的读者在留言区作答,欢迎大家的参与。

答案我将在下期文章中公布。

我是杨律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30多年,擅长刑事辩护、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与投资兼并、建设工程纠纷,执业期间我接手过很多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愿以我的微薄之力帮助有需要的人,更愿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寸土地!

如果你正面临刑事纠纷,欢迎随时来找我:18600904838👈(备注公众号添加更快),我为你答疑解惑、帮助你和你的家人走出人生中的至暗时刻!

缓刑取保一点通
一个有趣的侦查、公诉、审判领域科普人。研究与学习各省市刑事领域办案细则,取保候审,退赔,罚金,非法所得,量刑,监外执行,刑罚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