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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纠纷和诈骗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实务中,民事经济纠纷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有2点:1、是否虚构事实;2、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占有对方给付的财物的,其与对方之间不是民事经济关系,应按诈骗罪惩处。相反,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存在夸大履约能力,收取相应财物后也有积极履约的行为,但未能够依约完全兑现承诺,应该按照纠纷处理。本期文章,小编特推出最高法发布的2起生效案例,以期提醒大家:一方面我们应该脚踏实地,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避免产生不应有的刑事风险。
梁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邀约被害人李某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公司下属会靖股份公司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李某共计收取人民币100000元入股股金,并承诺高利回报,之后被告人交给被害人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会同县安全监督局蒋某某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万元整(100 000.00)”的收条,该收条落款的收款人为王某某,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收取被害人100000元股金后,并未将该100000元入股会靖股份公司,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经查证,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来未曾设立过“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被告人梁某某交给李某的收条也并非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某某所书写,系被告人梁某某所伪造。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耿万喜诈骗再审案
(一)基本案情。
1985年5月21日,原审被告人耿万喜以陈铸东平货铺的名义与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以下简称江津果品公司)订了50吨柑桔购销合同。同年6月15日耿万喜所在单位,江苏省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以下简称阜宁服务部)亦与江津果品公司订了50吨柑桔。
为解决资金问题,1985年10月17日,阜宁服务部以代买桔子罐头为由,与滨海县陈铸供销社签订联营桔子的合同,陈铸供销社向阜宁服务部提供3万元资金;10月21日,耿万喜因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果品公司)对桔子罐头感兴趣,持内容为“现货20吨,价2650元,果品加工厂,如要速汇款复”的电报,与滨海果品公司经理王某1、高某谈妥代购桔子罐头事宜。双方在电报上注明货名、价款及到货时间等,加盖阜宁服务部业务专用章。耿万喜表示购买桔子罐头需资金3万元,滨海果品公司于当日向江津果品公司汇出2万元,10月26日又汇出1万元。
1985年10月21日,阜宁服务部经理田某、业务员耿某前往四川省江津县(现重庆市江津区)办理购买桔子事宜。到达江津后,田某、耿某二人前往江津果品加工厂了解行情,得知当地并无罐头存货,而且价格远超预期。耿某遂将该行情告知耿万喜,耿万喜亦转告滨海果品公司。滨海果品公司随即表示不要桔子罐头,要求耿万喜等人归还3万元,但耿万喜以钱款在田某、耿某手上为由推脱。期间,耿万喜向耿某去信,要求耿某将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用于购买东平货铺的桔子,至于滨海果品公司所需的罐头可以想办法先发一部分或购买当地批发货充抵,最终耿某、田某将全部款项用于购买桔子。由于当时四川控制桔子销售,加上天气原因,桔子腐烂严重,耿某未将东平货铺购买的桔子发往江苏。而田某则将阜宁服务部购买的桔子分批发往江苏,其中一批到达阜宁后,耿万喜打电话通知滨海果品公司,滨海果品公司随即派人前去收货,后由阜宁服务部负责销售该批桔子,将所卖桔子款约10500元交给滨海果品公司。之后阜宁服务部又汇款9000元给滨海果品公司偿还欠款。1986年3月,在滨海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阜宁服务部以白酒抵欠款10544.88元,双方债务两清。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万喜无视国法,骗取国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耿万喜上诉后被驳回,后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仍被驳回。
耿万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再审后判决: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再审裁定,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耿万喜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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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这句话出自一一《战国策秦策》,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非法不言,非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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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我将在下期文章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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