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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严禁司法机关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言辞性证据。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结合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说明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嫌犯的3种供述属非法证据,分别是:
(一)以暴力手段取得的口供。
所谓以暴力手段取得的口供,是指司法机关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此类供述属非法证据。
(二)以威胁的方法取得的口供。
所谓以威胁的方法取得的口供,是指司法机关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该类供述属非法证据。
(三)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的口供。
所谓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的口供,是指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该类供述属非法证据。
对于司法机关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上述三类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司法机关不能以此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审判的依据。
二、嫌犯因被非法逼供影响所作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但2种情形除外。
根据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规定,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一并排除。但有2种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应当属于非法证据,对该类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秀米XIUMI
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这句话出自一一《汉书》,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
您知道这句话出自哪里?请知道的读者在留言区作答,欢迎大家的参与。
答案我将在下期文章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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