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规定,可能存在8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应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评估,及时作出决定。

文摘   2025-01-14 07:48   北京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本号曾撰文向大家介绍了公安、检察机关经过羁押性必要审查,有5种情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知识,很多网友阅读文章后咨询,具有何种情形,公安、检察机关才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为解答各位网友之疑问,本号特撰文进行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嫌犯或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自己启动等,对出现特殊情形的在押人员,依法对其继续关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诉讼活动。如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案件可能具有8种情形,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七)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八)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


(一)办案机关自己发现并启动。


实务中,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在押人员具有前述8种情形之一,应当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关押得在押人员,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二)申请人通过申请等进行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如果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应当向审查部门及时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押人员是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

20

25


11

NOVEMBER







1

十二


2

十三

3

十四


4

十五

5

十六

6

十七

7

立冬

8

中国记者节

9

消防安全日

10

廿一

11

廿二

12

廿三

13

廿四

14

廿五

15

廿六

16

廿七

17

廿八

18

廿九

19

三十

20

十月

21

初二

22

小雪

23

初四

24

初五

25

初六

26

初七

27

感恩节

28

初九

29

初十


30

十一









@秀米XIUMI

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这句话出自一一苏辙,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您知道这句话出自哪里?请知道的读者在留言区作答,欢迎大家的参与。

答案我将在下期文章中公布。

我是杨律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30多年,擅长刑事辩护、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与投资兼并、建设工程纠纷,执业期间我接手过很多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愿以我的微薄之力帮助有需要的人,更愿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寸土地!

如果你正面临刑事纠纷,欢迎随时来找我:18600904838👈(备注公众号添加更快),我为你答疑解惑、帮助你和你的家人走出人生中的至暗时刻!

缓刑取保一点通
一个有趣的侦查、公诉、审判领域科普人。研究与学习各省市刑事领域办案细则,取保候审,退赔,罚金,非法所得,量刑,监外执行,刑罚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