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号曾撰文向大家介绍了公安、检察机关经过羁押性必要审查,有5种情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知识,很多网友阅读文章后咨询,具有何种情形,公安、检察机关才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为解答各位网友之疑问,本号特撰文进行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嫌犯或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自己启动等,对出现特殊情形的在押人员,依法对其继续关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诉讼活动。如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案件可能具有8种情形,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七)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八)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
(一)办案机关自己发现并启动。
实务中,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在押人员具有前述8种情形之一,应当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关押得在押人员,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二)申请人通过申请等进行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如果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应当向审查部门及时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押人员是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