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12岁的主犯张某一审获无期徒刑。

文摘   2024-12-30 13:0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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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均13岁的河北邯郸的初中生张某某、李某,因与同班同学被害人王某某(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并平分其钱财。张某某事先在一废弃蔬菜大棚放置铁锹并挖坑进行犯罪准备,之后于2024年3月10日下午,将王某某骗至该大棚内,李某某、马某某一同赶至现场。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


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逃离现场后,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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