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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司法实务中,通过庭审审理,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了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等2种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这期间,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7种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分别是: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
所谓不存在犯罪事实,是指没有犯罪行为发生,或者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对其提起公诉,更不应当判处刑罚。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此种情形,是指公诉机关能够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但是经过庭审查明,该犯罪事实与所指控的被告人没有关联,系他人所为,此种情况,公诉机关应当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被告人撤回起诉。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因违法行为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立案追究,应当撤销案件,如果已经开庭审理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此种情形,公诉机关应当撤回起诉。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
证据不足是指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得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唯一可能性。而证据发生变化,是指有新的证据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实施,或者虽然是被告人实施,但是因被告人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系无行为能力人等,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情形,应当撤回起诉。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说,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才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一旦触犯刑法规定,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因为实施了特殊的行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不满16周岁的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个具体的犯罪,应当被判刑。倘若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在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只要犯罪的时候年满12周岁即可判刑。就是说,被告人不满12周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满16周岁才应该被判刑,当然应当斟酌其是否实施了刑法规定的8种犯罪,如果是这样,符合一定的条件,应当判刑。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适用法律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具体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出台了新法,对行为人所犯行为不再以犯罪处理,这样的话,即使旧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根据新法,也不能再给予追诉。最为典型的就是投机倒把,在1979年的时候该行为有可能会被判刑,但是1997年的刑法已经取消了该罪名,至今投机倒把已经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此种情形是一项兜底性条款,以防挂一漏万,具体情形由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情综合处理。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秀米XI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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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法律格言是:“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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