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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一旦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轻则会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则将会获得无期徒刑并被处没收财产。所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行为。本文根据刑法并结合最高检、最高法规定,说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四种生产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一)参杂、掺假。
所谓参杂、参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二)以假充真。
所谓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三)以次充好。
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是指下列3种产品:
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不作出说明的产品;
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上述3种产品,即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展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检、最高法规定,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是否达到了5万元,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行为人生产、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所谓“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如果没有标价,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如果不能确定,司法机关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鉴定。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并且未经处理,对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三、辩护实务。
车某某等人分别在河南省某某市等地注册多家公司,其所注册的公司没有回购资金和销售渠道,车某某及其公司以高价回购成品鸡等为由,与客户签订鸡苗购销合同,收取购苗款。2022年至2024年两年间,共与客户签订合同76份,收取合同款金额301万元。另查明,车某某所销售的鸡苗系未经检疫的“问题鸡苗”,客户饲养后雏鸡死亡率在91%以上。事发后,车某某通过更换公司名称和办公地点、采取破产注销、关机失联等方式逃避受害客户追偿。侦查机关认为,车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以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40条之规定,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车某某量刑15年。
辩护人在一审时提出,车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伪劣产品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所谓加工、制作,百度的检索结果是:通过物理、化学或者机械等方法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或者改变,这也是普通民众对加工、制作的一般理解。而本案所涉产品 “鸡苗”虽然经过了人为加温等辅助催化等,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因此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车某某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车某某有期徒刑6年4个月。
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这句话出自一一苏辙,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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