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本文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结合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等9部门的最新规定,说明符合哪些家暴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相关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告诫?
所谓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以书面形式进行警示、劝诫,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其进行监督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告诫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并制作书面文书(告诫书),是对家暴者的警示、劝诫和监督的书面指导意见。
二、告诫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9部门规定,告诫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双方关系;
2、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3、认定家暴的相关证据;
4、实施书面告诫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5、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等。
告诫书应当制作一式三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三、具有5种情形,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行为人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二)实施家暴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
(三)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
(四)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加害人承认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即使辩称受害人有过错,也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告诫书。
@秀米XI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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