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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如果不属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本文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规定,说明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立案审查?
本文所称的立案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举报、投案自首或者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刑事诉讼活动。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报案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报案人或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立案审查期间,可采取5种调查措施。
公安机关在对经济犯罪立案审查中,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5种调查性侦查措施,分别是:
1、询问报案人、受害人和相关证人;
2、查询被调查人员的财产情况,包括银行存款、账户流水等;
3、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
4、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对案涉物品、文件、痕迹等进行鉴定;
5、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调取证据材料等。
三、立案审查期间,不得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期间,不得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如果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予以立案。
如果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决定立案,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四、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察期限。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必须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立案,责令限期纠正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平安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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