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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侵财类犯罪的诈骗罪,其表现形态复杂,从侵犯财产的对象上可以表现为对公有(国有)财产的侵犯,亦可以表现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国有和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也明确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平等的保护。根据最高法、最高检(以下简称两部门)规定,如果诈骗特殊对象的财产,司法机关将根据被诈骗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本文根据刑法并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说明诈骗特殊对象的财产如何惩处的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诈骗3类人员的个人财产从严惩处。
根据两部门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诈骗的对象系3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分别是:
(一)诈骗残疾人的财物。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诈骗老年人的财物。
所谓老年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三)诈骗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根据民政部规定,无劳动能力的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包括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诈骗的财产属于近亲属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根据两部门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所谓近亲属,我国不同的法律存在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与嫌犯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行政诉讼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还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被骗对象中近亲属的范围,两部门没有具体规定,小编认为,这里的近亲属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除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外,还应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三、辩护实务。
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池某某与胡某某系翁、媳关系。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胡某某在北京市某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家中,以找工作需要送礼为由伪造假合同,诈骗池某某现金110万余元,后池某某报案,经电话通知,胡某某主动到案,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律师在侦查、公诉阶段为胡某某进行辩护。通过深入工作,在律师和众亲友的劝说下,池某某向办案机关出具了对胡某某的谅解书,并作为家庭成员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胡某某被批准取保候审。
移送起诉后,辩护人多次与主办检察官交流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公诉机关提供了书面法律意见,以胡某某与池某某具有近亲属关系,虽然具有诈骗行为,但是已经取得了池某某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因此对胡某某不应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池某某与胡某某存在姻亲中的父女关系,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近亲属范畴,且胡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池某某的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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