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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或者具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2种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社会危险性是什么?
所谓社会危险性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必要性,具体是指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其所实施的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这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即属于社会危险性。
二、公安机关有收集固定社会危险性证据的职责。
实务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时,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三、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活动中,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认为有必要,承办检察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证据不能证明嫌犯有社会危险性的,检察机关应当不批准逮捕。
@秀米XIUMI
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宪律制度必法道。”这句话出自一一《管子.伍法》,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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