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5个地点是行为发生地,6个地点是结果发生地。

文摘   2025-01-24 07:1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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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侦查管辖,也称公安立案管辖,是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应当由那个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违反管辖规定,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不该管辖的案件乱管辖,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能因侦查行为严重违法而相关证据被认定为无效,从而不能成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一、经济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5个地点,分别是:


1、犯罪行为的实施地;


2、犯罪行为预备地;


3、犯罪行为开始地;


4、犯罪行为途经地;


5、犯罪行为结束地。


以上5个地点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上述地点的公安机关有权管辖。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6个地点,分别是:


1、犯罪对象被侵害地;


2、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


3、犯罪所得藏匿地;


4、犯罪所得转移地;


5、犯罪所得使用地;


6、犯罪所得销售地。


上述6个地点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有关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


二、经济犯罪侦查管辖的例外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三、单位犯罪的管辖规定。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如果是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五、辩护实务。


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后认定,2009年2月至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利用在北京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陆续将公司1700余万元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经营,拒不返还,后被抓获。2021年5月以谭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272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过会见,谭某某否认自己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辩解称相关资金是经过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根据领导的安排所进行的处置,自己也不是挪用。辩护人认真研究案卷后,认为相关账目清晰的记载了案涉资金的流向和下落,客观上不能证明谭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谭某某对案涉资金的处置系公司领导研究后的正常工作安排,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谭某某系挪用资金。依据前述事实,及时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审查后,先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再次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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