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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只有银行才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行为人为规避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使用POS机擅自进行资金套现等结算业务,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25条,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文根据刑法,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说明行为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套取现金构成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非法支付结算?
本文所称的非法支付结算,是指行为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利用信用卡、汇票、支票等进行套取资金或者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
二、有4种情形属于擅自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
根据最高检、最高法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分别是: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认定。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所经营的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或者非法所得达到相应的数额,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分别是:
(一)非法支付结算资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因非法支付结算资金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支付结算资金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4种情形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如果行为人具有上述4种行为即构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支付结算,达到了上述情节严重,如果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辩护实务。
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吴某经营五金电器公司,2023年6月至9月期间,其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不存在购买商品的行为,利用其公司持有的POS机结算的便利,帮助李某使用其本人信用卡进行套现非法活动,以7%的套现比例收取套现费,经审理查明李某套现金额共计163.58万元,吴某非法获利11万余元。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在深入研究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制定了罪轻辩护的策略,在争取吴某同意的情况下,说服家人帮助李某退缴非法所得,吴某在侦查阶段悔罪并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活动。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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