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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予
起
诉
刑诉法规定,嫌犯的诈骗数额虽然达到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其具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诈骗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文根据刑诉法并结合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说明涉嫌诈骗不予起诉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诈骗财物价值较大,具有5种情形属于情节轻微。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5种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嫌疑人符合2个条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规定,嫌疑人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案发后其具备上述5种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述2个条件,公诉机关可以定不起诉,审判机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行为人认罪认罚。即案发后,嫌犯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案发后真诚悔罪。例如案发后主动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的侦查、公诉和审判工作,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
三、辩护实务。
2021年3月至7月初,苏某某被聘为山东省某市某某网络公司,在山东省某市某小区某室参与了楼某某、赵某某组织的网络诈骗活动。
该团伙使用客服微信,以回收账号需要解除手机绑定、提升容错率、账号串联、充值可卖更高的价格等理由引诱被害人继续充值。苏某某冒充女性在网上寻找男性以处对象名义或假装与男性处对象名义骗被害人玩指定的游戏后,在游戏内以结婚、购买道具、提升战力、回收账号等方式引诱、哄骗被害人充值实施诈骗,并协助楼某某以回收账号为名实施诈骗。该团伙诈骗金额达人民币360142元,其中苏某某诈骗金额人民币3327元。
起诉阶段,辩护人为苏某某进行辩护。针对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参与诈骗的价值3327元等情形,辩护人说服家人积极进行了退赃退赔,并先后数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苏某某系被欺骗入职,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具有从犯、坦白等依法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过检察机关审理,认为苏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上期,向大家展示的法律格言:“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这句话出自一一管子,您答对了吗?
本期的法律格言是:“奉公如法,则上下平。”
您知道这句话出自哪里?请知道的读者在留言区作答,欢迎大家的参与。
答案我将在下期文章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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