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科学》| 赵毅衡,孙少文 | 论叙述者的功能与形态:“框架”与“人格化”

学术   2024-08-05 10:19   内蒙古  

论叙述者的功能与形态:“框架”与“人格化”

赵毅衡,孙少文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成都 610211;

四川大学 符号学—传媒学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211



赵毅衡男,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授,四川大学符号学—传媒学研究所名誉所长,博士生导师;
孙少文女,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大学符号学—传媒学研究所成员。



摘  要叙述的生成和传达是叙述者独有的底线功能。在叙述生成时,各要素的选择与组合依据的是已有的文化程式、规定和媒介属性。这些程式、规定和媒介构成叙述文本的框架,叙述者也随之形成。此阶段的叙述者为“框架叙述者”。在传达叙述时,传达意向使叙述者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人格化,人格化因此也作为叙述者在叙述文本中显身的方式,此阶段的叙述者为“人格化叙述者”。“框架—人格”叙述者观全面把握了叙述者的功能和形态。受述者作为叙述者传达的对象而存在。依据叙述者人格化程度可以得出叙述者向受述者传达叙述的两种基本方式。

关键词“框架—人格”叙述者;功能;形态;受述者


在叙述文本中,叙述者是叙述的发出主体。无论是经典叙述学还是当代叙述学的新问题,都离不开对叙述者这一叙述源头的研究。然而,因为叙述中还有其他主体,如隐含作者与人物,叙述者独有的底线功能极易与其他主体相混淆。而在不同的叙述类别中,叙述者的形态在叙述文本中的形态也必然多样化。叙述者的功能和形态关乎叙述者的本质,对此学界一直没有一个较好的合一方案。本研究旨在广义叙述体裁下,仔细分解叙述者的功能、叙述者的形态两大问题,阐释和发展“框架—人格”叙述者观,论证“框架—人格”是对叙述者从功能到形态、从生成叙述到传达叙述的全面表述。根据此叙述者观,作为叙述者传达对象的受述者也可以一并说得更加清楚。

一、叙述者独有的底线功能:叙述生成、叙述传达

关于叙述者的功能,学者们区分出了很多种。它们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因研究立场和目的的不同而相异。但是,这些功能论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即没有说清楚哪些是叙述者独有的底线功能,没有说明此功能的完成者就是叙述者。

根据热奈特的叙述话语理论,叙述者具有五种功能,即叙事功能、管理文本功能、交际功能、证明功能、思想功能。其中,叙事功能对叙述者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失去此功能,也就失去了叙述者资格。由此可认为,热奈特以叙事功能作为叙述者独有的底线功能。所谓叙事功能,即叙述故事的功能。热奈特对“故事”的界定是:作为话语对象的连结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之间连贯、对立、重复等不同关系。但是,故事中出现的人物也可以被安排来讲述故事,如《呼啸山庄》中向“我”讲述往事的女管家丁恩太太、《荷马史诗》中向国王阿尔吉诺斯讲述自己海上历险的奥德修斯。他们都是人物,却也被热奈特视作叙述者,即他所说的同故事叙述者。所以,叙事功能无法作为叙述者独有的底线功能。

修辞叙述学的代表费伦对叙述者功能的讨论集中在他的“人物叙述”研究中。费伦认为叙述者功能包括报道、解释和评价,在特定情况下,叙述者会报道“揭露功能”,即报道人物叙述者所不知道的信息,叙述者功能和报道“揭露功能”统称为“讲述功能”。费伦所关注的“人物叙述”,如其所言,相当于热奈特所说的“同故事叙述者”的叙述,那么所谓的叙述者功能,其实是讲述故事的那个人物在执行。对于报道“揭露功能”,费伦认为是隐含作者借助“人物叙述者”来传递信息给隐含读者。在费伦的论述中,叙述功能已然置换成人物的功能、隐含作者的功能。

瑞安认为,对叙述者的讨论实质上是对叙述者潜在功能的辨析和对“叙述者资质”的判断。叙述者可能执行三种功能:创造功能,即选择组织故事并形成话语;传达功能,即用口语、书面语或其他媒介来进行交流;证词功能,即确证在被叙述出来的世界中故事是真实的。以上三种功能被某主体执行得越充分、越全面,该主体作为叙述者的资质就越强、越典型。瑞安把发现叙述者的功能问题转换成了组合、判断叙述者资质的问题,因为她关注的是叙述的接收和认知。本研究将更为集中地论述叙述者独有的功能,因而侧重叙述的发生和形成。

追问叙述者独有的底线功能是分析叙述者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说清楚叙述者的根本品格,说明这一概念的不可取代,在涉及叙述者和别的叙述主体时,不至于混同。在对广义叙述体裁的讨论中,就更需要找出叙述者的底线功能,只有这样才能将叙述者概念应用于不同的体裁。而要讨论叙述者独有的底线功能,则需要回到叙述源头。

广义叙述学对叙述进行了底线定义,认为任何叙述都包含两次叙述化过程,即“某个主体把有人物参与的事件组织进一个符号文本中;此文本可以被接受者理解为具有时间和意义向度”。

第一次叙述化过程实质是叙述者生成叙述文本的过程,即叙述者在底本中选择和组合人物与事件,并在特定的媒介中呈现出来。叙述生成是由叙述者来执行,那叙述者是在叙述生成之前就已经存在吗?若这样认为,叙述者就是独立于述本之外的主体,如此很容易和真实作者相等同,叙述者也就变成了真实作者意志的代理——这不符合当前叙述学界尤其是虚构叙述研究达成的共识,即叙述者被认为是和真实作者相区分,是处在文本中的。例如,普林斯在《叙述学词典》中对叙述者的界定是“在文本中被刻画”;在查特曼的叙述交流模式中,叙述者处在叙述文本中;费伦在他的叙述交流模式中,将叙述者视为作者和真实读者的交流资源之一,和人物、场景等元素一起出现在文本中。

叙述者不是真实作者,但叙述者生成叙述,叙述者又存在于叙述中,这就使得叙述的生成和叙述者充满了悖论。笔者曾将其称为叙述者的“自指悖论”:不仅叙述文本是被叙述出来的,叙述者自己也是被叙述出来的——不是常识认为的作者创造叙述者,而是叙述者讲述自身。本研究是对此悖论的进一步阐发,尝试说明叙述者就是叙述生成所依据的和显现出来的框架,底线叙述者实质是叙述框架。

在从一次叙述化向二次叙述化的过渡中,相关的讨论指向了叙述者生成述本时伴随而来的另一项功能,即传达叙述文本。叙述者生成叙述文本后必然要进行传达。从叙述作为一种符号意义活动来看,传达动力有二。第一,符号被认为是携带着意义的感知,符号在意义活动中具有被解释出意义的潜力,叙述文本由符号构成,因此召唤着解释;第二,叙述者生成叙述文本后,即掌握了叙述生成和文本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对其他特定主体而言是未知的,信息差由此出现,信息差导致意义的流动与传达,其他特定主体也就相应地成为叙述传达的对象——受述者。

叙述生成和传达从根本上只能由叙述者来执行,既不可能是人物,也不可能是隐含作者,因为此时的人物要素尚在选择和形成过程中,而且隐含作者是叙述文本全部意义的总结,在叙述生成和传达之后才能得出。叙述的生成和传达是叙述者独有的底线功能。

二、叙述生成:框架叙述者

叙述生成,也就是叙述文本的生成过程,它涉及人物和事件的选择与组合、叙述媒介的选择与组合。叙述文本作为符号的组合,已然是规约符号,规约符号的形成有文化的理据性,因此叙述文本生成所涉及的选择与组合操作,是以文化中已有的特定程式和规定为基础的。例如,小说情节的生成大都遵循特定的时间—因果逻辑,小说人物陷于某种处境、做出某些行动、引发某种变化,小说的话语则遵循以文字为主的媒介属性和规定,这些事件以回顾的方式叙述出来。当一部小说被改编为电影时,叙述的程式和规定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如事件是以当下发生的形式展示出来,并通过视听融合的媒介进行呈现。

这些特定程式和规定实为叙述体裁的主要内涵。情节化所依据的文化程式和规定决定了叙述文本故事的要素、结构以及意义阐释的边界;媒介化所依据的文化程式和规定主要是媒介的属性。语言媒介由语词组合成小说的框架,图像媒介由色彩、线条等组合成图画的框架,视听媒介由图像、声音等组合成演示的框架,这些由媒介搭建起来的框架经常以可感知的方式框定出叙述文本的边界。要言之,叙述生成过程所涉及的情节程式和规定、叙述文本的媒介框架和边界,这些统称为“叙述框架”。叙述框架内在于叙述文本中,并生成叙述文本,叙述者是叙述文本的生成主体,因此,叙述者就是叙述框架,叙述者是“框架叙述者”。由此可以得出,叙述者生成叙述其实是在生成自身。

因此,框架叙述者之“框架”既包括情节化所依据的文化体裁框架,也包括媒介化后的叙述文本呈现出来的媒介框架。以“框架叙述者”表述之,乍觉抽象,却是完整恰切的,而且其他叙述学论者对“叙述者本质上是框架”已有相当的共识。

马丁对“框架”做了动态操作和静态名词理解,认为“叙述者‘框定’和塑造了展现的行动”,这里所说的“框架”对应上文所说的叙述者情节化的生成操作。他以画框类比叙述边界,认为“‘框架’告诉我们在解释框内的一切时,要以不同于框外的东西的方式”,“框架需要是画作的一部分但又游离于画作之外”。这里所说的“框架”与上述叙述者媒介化的操作相对应。

卡勒将“框架”理解为体裁,体裁界定了阅读和写作过程中发挥功能的类型,界定了读者在自然化文本时的期待。阅读一个叙述文本就是识别出述本的体裁框架,依据体裁规定读出述本中人物和事件特定的秩序、情节和世界的关系及其意义。

卡勒将“框架”作为叙述解释的依据偏向于文化环境下人的文学能力层面,弗卢德尼克受卡勒“自然化”概念的启发,但她从认知层面,以人普遍具有的“认知框架”为叙述接收和解释的“自然化”依据。文化体裁的“框架”被拓展到认知学领域,“框架”作为一种基于人的认知体验而归纳总结出来的阅读模式被提出。从叙述文本生成的框架到读者的认知框架,这个转变之所以如此“顺滑”,其实是叙述体裁的应有之义,即体裁是叙述生成和解释共享的程式与规定,为处在文化中的叙述文本所体现、为作者和读者所共同遵循。

在叙述学者们的论述中,“框架”从侧重于叙述生成的不同方面延伸至指引叙述解释,从有形的媒介框架到抽象的文化体裁规约,这些内容集合起来基本覆盖了叙述者生成叙述的全部操作。在叙述分析中使用“框架叙述者”这一概念还有一个优点,就是能够打破叙述者是“一个人”的持久偏见。究其根本,叙述者是叙述意义生成各操作及过程的集合,这个过程是可切分的,叙述者不能简单地“人化”、“人物化”。准确地说,叙述者可以“人格化”,但这出现在叙述生成之后,伴随着作为符号组合的叙述文本有了被解释出意义的意向才出现。下面,我们转入对叙述者传达叙述功能和叙述者人格化的讨论。

三、叙述传达:人格化叙述者

叙述传达所传达的是叙述文本,叙述文本由故事和话语构成。讨论叙述传达,主要回答两个问题,即传达方式、传达对象。后一个问题涉及受述者,在本文第四部分详细讨论。本部分主要探讨第一个问题,尝试论证叙述者以不同程度的人格化显身来传达叙述文本。

叙述者传达叙述意味着叙述者具有传达叙述文本的意向性,而人之意识具有意向性,人之主体性建立在意义意向之上,具有意向性的叙述者于是有了人格化的可能,即对人的模仿再现——这是叙述者人格化的逻辑起点。

意向性是人这一主体的标识,是人进行意义活动的起点。哲学符号学关注意识与意义的关系,认为意向性源于人的意识,在和现实经验世界的互动中开启意义活动。克里斯蒂娃的符义分析理论从精神分析学和符号文本理论来分析人这一主体,同样认为在意义意向产生的时刻,人开始形成主体性。叙述者是叙述文本的框架部分,叙述文本是符号,叙述者自然也是符号,符号再现对象的部分品格,叙述者因其具有意向性这一人之特有的品格,自然对人进行符号再现,出现在叙述文本中,于是有了叙述者的“人格化”显身。

如此抽象地解释叙述者以人格化方式传达述本,是想通过追溯哲学、心理学、符号学来提供叙述者人格化的深层理据。在实际的叙述分析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叙述者经常被学者们视为“人”,其人格化被普遍讨论,但是,因为没有意识到框架叙述者的存在,在他们的人格化叙述者论述中有若干值得商榷的地方。

叙述者的人格化有程度之分。从弱到强分为四种人格化叙述者,它们在不同叙述体裁中呈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

首先,对于叙述者人格化最弱的情况,叙述文本似乎是自然而然地讲述或展开,这时叙述者大多直接呈现叙述框架。在记录类叙述中,叙述者人格化最弱的体现有两种,一种是外聚焦的“第三人称”小说,比如海明威的《杀人者》,另一种是故事完全由人物的意识、感知主导,话语也充满人物感知风格,常见于人物独白、旁白或者意识流,比如格里耶的《嫉妒》,小说通篇都是丈夫在讲述自己对妻子及其他人的观察和感知。在这两种情况下,叙述者的人格化色彩基本全无,叙述者将叙述文本全然以故事和媒介的框架形态呈现。在演示叙述中,比如电影、戏剧等,在没有画外音、解说员或报幕人时,基本是在直接呈现述本,人物和事件在画面内、舞台上自然而然地展开,这种框架直接呈现的方式是演示叙述常见的主要特征,尤其是那些以逼真来吸引观众沉浸的叙述,常见于经典的好莱坞电影中。对叙述者人格化最弱的情况,学者们虽然都有注意到,但不少学者认为在此情况下的叙述者要么是隐含作者或真实作者,要么是叙述者缺席。比如,布思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叙述者未被戏剧化”,叙述中的叙述者就是隐含作者;热奈特将这类叙述者称为“故事外异故事叙述者”,此时的叙述者往往被认为是相当于真实作者,如《荷马史诗》的叙述者是作者荷马;再如查特曼在《故事和话语》中也认为当叙述是“非叙述再现”、“如实记录人物的行为”时,叙述者可以被认为是缺席的。如果认同上述框架叙述者观,叙述者负责叙述生成并同时形成自身,那么,叙述者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从叙述文本中缺席,因为叙述文本呈现出来的组合规则、再现的媒介都是框架叙述者的构成,叙述者也不应该混同为叙述文本外的真实作者。比如,《杀人者》中即便没有一个向读者讲故事、组织话语的明确人格,但也必然有人物、事件的选择与组合程式、再现的文字等,有由这些因素集合而成的框架叙述者。《杀人者》中这些叙述要素的操作已经脱离了真实作者海明威或者海明威“第二自我”隐含作者的控制,将这些操作追溯到海明威,对叙述文本和意义分析而言作用有限——叙述分析不得不搁置作者的意图控制。从叙述者负责生成叙述并在叙述生成中形成自身这个角度展开论证,作者的意图的确是叙述分析中不得不暂时“悬置”的因素。

其次,对于叙述者人格化相对较弱的情况,叙述者在叙述文本中发出声音,但是没有一个可辨析的“人”。布思所说的“非戏剧化叙述者”就属此类,而且他说得很明白,这类叙述“通过‘我’或者‘他’之类的讲述者的意识来叙述”。在叙述文本中,我们能够感觉到一个意识在讲述,但是看不到这个讲述主体“我”或是如人物那样明晰的形象。人格化相对较弱的叙述者会对叙述话语进行指点,解释说明叙述是如何进行的,对情节和人物发出评论。比如,鲁迅的短篇小说《风波》在出现女性人物时,及时解释了此村庄女性按出生体重起名的习俗。《风波》中没有清晰可见的人格化叙述者,但从这一对人物的解释中能够感觉到背后有一个传达者的意识在时刻确保传达通畅。在演示类叙述中,人格化相对较弱的叙述者经常表现为字幕解说,尤其常见于历史类虚构影视作品和互动游戏中。比如电视剧《三国演义》,在每个人物首次出场时,画面中都会弹出该人物的姓、名和字,这暗示了背后有解说者的意识;在互动游戏中经常会弹出对话框,解释当前的背景、任务等,引领玩家参与其中,这些提示解释干预的意图很明显。

再次,当叙述者人格化比较明显时,此时叙述者可能“附身”于人物,借助人物在叙述文本中显身。由于人物是认知有限的感知主体,以人物的感知进行的讲述自然也是有限认知、带有人物主观色彩,叙述者对叙述又是全知的,因而它的讲述更显客观,当人物的讲述超出了他的有限认知,或者人物讲述的话语明显不符合人物本身的感知和特点时,人物的逼真性就被打破,我们从而得知此人物是“合成”的,背后有叙述者寄寓其中。

比如,阿来的长篇小说《尘埃落定》,人物傻子少爷以“我”的口吻讲述土司制度的衰亡史。在讲到远嫁英国的姐姐的来信时,“我”解释了这封信的内容,却又说“我们”土司家族没人能看懂、没人知道这封信的内容。既然人物看不懂,又何来叙述?但读者又能确信这段讲述是可靠的。说得通的解释是:叙述者借人物之口来传达叙述文本,是叙述者人格化的间接显现。

在演示类影视叙述中,人格化叙述者经常借助人物的画外音旁白来间接显身。比如,费穆导演的电影《小城之春》在开头穿插了女主角许多的画外音旁白,既解释了女主角孤独的精神状态、和丈夫的冷漠关系,同时还展现了画面中的场景。当女主角的初恋男友来访时,女主角不在画面中,也不在画面的故事场景里,人物的画外音旁白能全知当时的过程并进行解说,这显然超出了女主角的有限认知。对此,合理的解释是叙述者借助人物来显身,以人格化的方式传达故事。

叙述者“附身”于人物,借人物之口来讲述事件,有时讲述的是人物自己的经历,这是叙述学界主流的关注重点,见诸各常见概念,如斯坦泽尔的“叙述我”、热奈特的“同故事叙述者”、布思所说的戏剧化叙述者,以及费伦长期致力研究的“人物叙述者”。人物和叙述者相提并论不可避免,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概念很容易误将人物等同于叙述者。以“同故事叙述者”为例,热奈特对“同故事叙述者”的定义是“叙述者呈现为一个他所讲的故事中的人物”,并举例《呼啸山庄》,认为讲述山庄过往的女管家丁恩太太是“同故事叙述者”——这里就是将负责次一级故事讲述的人物混同为叙述者,丁恩太太只讲述《呼啸山庄》的次一级故事,而无法负责《呼啸山庄》这个叙述文本的生成,也无法讲述她和“我”所在的故事层。

最后,当叙述者显身为“我”时,叙述者的人格化最强。叙述者在叙述文本中显身为“我”,直接讲述自己的叙述行为,直接对人物和故事进行评价干预,但是这个“我”并不参与进故事之中。在叙述文本中,叙述者经常自我呈现为说书人、讲故事的人、小说家等。这类人格化叙述者同属于布思所说的戏剧化叙述者,这种叙述也被斯坦泽尔称为“作者型叙述”。

“说书类”小说是人格化叙述者显身的典型代表,尤其常见于我国的话本小说、拟话本小说中。《喻世明言》第一卷“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写道:“看官,则今日我说「珍珠衫」这套词话,可见果报不爽,好教少年子弟做个榜样。”此刻的“我”正在“说”,而且有说的对象“看官”,“我”并不参与进兴哥等人物所在的故事中,可以明确这是叙述者显身为“我”。类似的还有狄德罗的《宿命论者雅克和他的主人》、福尔斯的《法国中尉的女人》,小说中都有出现过那个大谈特谈自己如何安排人物和事件的“我”,这是叙述者以人格外化的方式来自我呈现、生成叙述的过程,叙述者的自反性很明显,人格化也非常突出。

在影视叙述中,画外音旁白是人格化叙述者显身的典型方式之一,不过和上文所说的人物画外音旁白不同,这里的画外音旁白通过声音特征和语言风格可以明确不是来自故事中的任何人物。比如李少红导演的电视剧《红楼梦》,剧中低沉、中性、略带广播腔的男声旁白显然不是故事中的人物,所使用的语言也不是人物口语化的语言,而是书面化的陈述。在框架叙述为主导的演示叙述中,画外音的出场使得叙述者的人格化显得格外突兀而明显。

人格化叙述者和框架叙述者一起构成叙述者从功能到形态的全面表述,框架叙述者是生成叙述的概括性表述,人格化是叙述者传达叙述的方式,也是显示自身的方式,这即是“框架—人格”叙述者。

四、传达对象受述者:功能与类型

1971年,普林斯首次提出受述者,在之后的十余年里,普林斯主要从三个方面建构这一概念,即受述者的功能、在文本中出现的标识,以及以此进行的分类。概括地说,普林斯认为,受述者作为叙述者交流的对象,发挥着一系列作用,如联结叙述者和真实读者的交流,确定叙述框架和叙述者特性,强调叙述主题,推动叙述情节、代言叙述道德等;受述者是在文本中被刻画的,是一个纯粹的文本建构;按照受述者在叙述文本中出现的层次和标识以及显现程度,可以将其区分出三种类型,即隐而不显的受述者、有被提及但并不清晰可辨的受述者,以及作为人物的“受述者—人物”。

也有学者从功能、分类等方面对受述者提出质疑和修正。在受述者的功能上,部分学者针对普林斯罗列的一系列功能,去繁存简,辨析出它的核心功能,也有一并修正受述者的分类。瑞安根据叙述者的三项潜在功能,直言受述者之存在只建立在作为叙述者的传达对象基础上。热奈特和费伦一致认为,受述者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发挥联结叙述者和真实读者之间的交流“驿站”作用。热奈特认为,真实读者可能会代入故事外的受述者,而不可能代入故事内的受述者,因为后者明确是故事中的某个人物,前者的相关信息模糊,相比之下,真实读者自然更容易代入前者。费伦以第二人称“你”的叙述为例,认为当叙述文本中受述者信息明确为一个具体的人物时,真实读者和受述者之间的距离就会被拉大,受述者联结叙述者和真实读者的功能也就会被削弱。

笔者认同上述三位学者的论述,尤其是受述者主要是为叙述者传达功能服务。不过,既然受述者的核心功能是作为叙述者传达对象,对受述者的讨论,从叙述者角度出发或更能切中要害,如热奈特、费伦从真实读者的角度讨论受述者,可能会模糊受述者这一焦点。那么,有关受述者的核心问题就浮现出来,即受述者到底该如何服务于叙述者的传达,或者说,叙述者将叙述文本传达给受述者的方式有哪些?“框架—人格”叙述者以四种不同程度的人格化方式来传达叙述文本,同理,向受述者传达也是基于这四种人格化方式。在此基础上,传达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即“我让你看”和“我对你说”——“我”指的是叙述者,“你”指的是受述者。在“我让你看”的传达方式中,叙述者只是唤起受述者的注意,提请受述者观察,此时,受述者可以称为“作为观察者的受述者”。

受述者观察的内容自然是叙述者框架生成的情节,至于受述者如何反应,叙述者不显示关心。在这一传达方式中,叙述者和受述者的人格化都不明显。比如,在小说《杀人者》中,叙述者只是按照小说的规则、程式和语言媒介来选择和组织人物对话与行动,叙述者并不显现出明显的讲述意识,也不进行指点和评价等,叙述者几乎没有人格化。因此,受述者只能自行观察人物的言行。如果观察中受述者有反应,比如对拳击手面临追杀而无动于衷感到费解等,这也是受述者对人物言行的反应,而非叙述者引导出来的。不过,如果是给出这样的反应,那就已经是真实读者的问题了,这也就脱离了作为叙述者预设的、文本内刻画的交流对象的受述者了。在戏剧或电影中,当叙述者以最小的人格化方式呈现叙述文本时,人物和事件在舞台上、屏幕里几乎自行发生,此时受述者被假定在台下、屏幕后观看,受述者同样是作为观察者的角色,其具体反应不被叙述者所关注,更不会呈现在叙述文本内。

在“我对你说”的传达方式中,叙述者要引导受述者的反应,此种传达方式下的受述者可以称为“作为对话者的受述者”。如在前文提到的拟话本小说中,常见的叙述者“我”喊受述者“看官”或者“你”,引起受述者注意并发问,比如“你道这事奇不奇”,这是要引导受述者给出肯定的回答。更为极端的是,叙述者“我”甚至会纠正、反驳受述者的“反应”,比如在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中,叙述者“我”对受述者说,“只是我还想请求读者不要过分急于嗤笑我的年轻主人公那颗纯洁的心”。叙述者“我”假想了受述者的看法,并与之展开对话、争论,这种引导受述者作出反应的做法有效地传达了叙述者自身的看法、观点和态度,无论是叙述者还是受述者,人格化都非常明显。

综上,“框架—人格”叙述者观认为,受述者是为叙述者传达功能而服务的,从属于叙述者概念;受述者在接受叙述者传达时,根据叙述者的人格化程度相应地发生变化,基本上可以分为“作为观看者的受述者”和“作为对话者的受述者”两类,前一类受述者和叙述者一样,人格化最弱或不明显,而后一类受述者和叙述者一样,人格化被突显。

注释(略)

参考文献(略)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艺术中的重要美学问题研究”(编号:20&ZD049)。

  • 本文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24年第4期


内蒙古社会科学编辑部
《内蒙古社会科学》是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主管、主办的综合性社会科学学术双月刊,现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
 最新文章